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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销事项办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4 13:54:04 浏览次数: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销事项办理的通知

    为落实全省深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精神,推进整改省委第十二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办事不找关系”,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销事项办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资质注销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资质注销材料

    1.企业资质注销申请表;

    2.企业申请注销资质申请书;

    3.法人授权注销书;

    4.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资质注销流程(即时办理事项流程办理)

    1.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企业通过各级政务服务网或部门网站提出申请,上传资质注销材料;

    2.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在部门网站同步进行公示公告。

四、企业资质注销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注销企业资质类别

    1.建筑业企业资质;

    2.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筑业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跨省变更、重组分立、吸收合并。

    各市和自贸区企业资质注销,按照审批权限到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要求执行,不得额外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报材料。
 

附件下载





来源:辽宁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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