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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3 13:47:47 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乌鲁木齐市园林管理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1日

附件: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doc

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进一步规范园林城市创建活动,促进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人居环境不断改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园林城市(含自治区生态园林城市)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查、公开公平、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主体为城市(县、区)人民政府,评选区域范围为城市(县、区)的建成区。自治区园林城市评选每2年开展一次,奇数年为申报年,偶数年为评选年。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园林绿化建设,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获得感、幸福感。

二、申  报

    第七条 申报城市(县、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政策和标准较为健全。

    (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能够保障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科学研究及宣传培训等工作的开展。

    (三)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职责明确、权责清晰、人员稳定,并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园林绿化管理规范。

    (四)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体系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县城可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增加公园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专章内容。

    (五)重视城市园林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在园林绿化建设中体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弘扬地方传统文化。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技能竞赛,园林营造技艺得到较好传承。

    (六)各县(市、区)及时更新“全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信息数据要完整、可靠、精准、真实反映城市园林绿化基础工作。

    (七)自治区城市、县城、城区均可申报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城、城区);已获得自治区园林城市命名的可申报创建自治区生态园林城市或国家园林城市;已获得自治区生态园林城市命名的可申报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八)近2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未被地(州、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第八条 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照《自治区园林城市评选标准》(附件1)进行自评,自评达标后向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照《自治区园林城市评选标准》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初审总分达80分(含)以上的申报城市(县、区),于申报年的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地级市自评达标后由城市人民政府于申报年的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九条 通过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的城市(县、区)和通过自评的地级市,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简明扼要,各项指标支撑的基础性材料及统计口径明确,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规范。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推荐函(含初审意见)。

    (二)城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应包括创建工作组织方案、创建工作总结和申报条件的情况说明)。

    (三)城市自体检报告(应包括自治区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各项指标)。

    (四)自治区园林城市自评结果及依据资料。

    (五)城市(县、区)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见附件2)和测评报告。

    (六)创建工作技术报告影像资料(5分钟)或图片资料。

    (七)不少于3个能够体现本地园林绿化特色的示范项目(申报范围见附件3)。

    (八)其它能够体现创建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资料。

三、评  选

    第十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专家开展申报材料预审、现场考评及综合评议等具体工作。为申报城市(县、区)提供技术指导的专家,原则上不得参与对该申报城市(县、区)的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资料审查主要对申报材料的系统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申报城市在申报材料或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材料预审

    专家组负责申报材料的预审,形成预审意见。

    (二)社会满意度调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采取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实地考察或使用城市体检结果的方式,了解当地居民对申报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满意度。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参考。

   (三)现场考评

     根据预审意见和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由专家组提出自治区园林城市现场考评建议名单,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通过审核的城市(县、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派出专家组进行现场考评。

    申报城市(县、区)至少应在专家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个主要媒体(如:电视、广播、报纸等)上向社会公布专家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专家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接受当地居民报名参与现场考评。现场考评主要程序如下:

    1.听取申报城市(县、区)的创建工作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台账资料。

    3.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核查。抽查遥感测评结果,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问题线索等情况,以及当地创建工作和示范项目应用情况(抽查的示范项目不少于2个)。

    4.专家组选取当地居民代表参与现场考评,并将其意见作为现场考评意见的重要参考。

    5.专家组成员在独立提出评选意见和评分结果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形成现场考评意见。

    6.专家组就现场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现场反馈。

    7.专家组将现场考评意见书面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综合评议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综合评议,形成综合评议意见,评议确定自治区园林城市建议名单。

    (五)公示及命名

    综合评议确定的自治区园林城市(县、区)名单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

四、动态管理与复查

    第十三条 自治区园林城市命名有效期为5年。已获命名的城市到期前按要求提出复查申请;未申请复查的,称号不再保留。

    第十四条 复查按照现行评选管理办法和评选标准开展:

    (一)获命名的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向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

    (二)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于有效期满前半年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治区园林城市复查,并将复查报告(附电子版)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命名地级市人民政府于有效期满前半年将复查材料直接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地(州、市)人民政府复查材料,于有效期满前组织完成抽查工作,视情况直接组织对地方进行复核。复查程序参照评选程序。

    (四)通过复查的城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继续保留其自治区园林城市称号;对于未通过复查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称号。保留称号期间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款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称号。被撤销自治区园林城市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申报年度申报评选。

    发现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复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暂停受理该地(州、市)下一申报年度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自治区园林城市系列标准及申报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自治区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2.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材料内容与要求

    3.自治区园林城市示范项目申报范围

    4.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来源:新疆自治区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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