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29 11:12:56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厅头〔2023〕116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局),武汉市房管局、水务局、园林局,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仙桃市住保中心,天门市住保中心: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宁夏银川“6.21”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压紧压实住建领域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立即开展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大起底大排查大整治。省厅聚焦建筑施工、自建房和城市防汛3项重点工作(燃气安全另行发文),分别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湖北省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3.湖北省城市防汛排涝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3日
附件1
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宁夏银川“6.21”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切实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制定如下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整治重点
(一)严查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与“三包一挂”。重点检查建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重要岗位人员是否到岗履责,是否存在“三包一挂”等违规行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单位的安管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二)督促推进智慧工地建设。重点检查各市区项目智慧工地建设是否做到全覆盖,是否有推进措施,对辖区工作是否有调度,是否建立在建项目智慧工地推进清单。已开展智慧工地建设的项目,实名制管理、扬尘噪声监测、视频监控、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全监控等基础项是否应装尽装,相关数据是否与省级平台完成对接。
(三)严格排查事故多发易发环节部位隐患。对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重点检查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处作业以及有限空间作业等事故多发易发环节的安全隐患。是否认真落实《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实施方案》《全省住建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 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是否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日志”制度。是否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强化动火作业审批管控。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极端天气应对防范。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地住建部门要切实扛起行业监管责任,扎实开展专项检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清单台账,实行销号管理。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项目部全面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安全巡查与工程施工同步开展。
(二)聚焦重点工作。各地住建部门要紧盯重点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工作督办和整改,确保2023年6月底前做到市级项目智慧工地建设基础项全覆盖,深基坑、高支模和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施工环节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项目重要岗位人员全部到岗履责,“三包一挂”乱象得到有效遏制。
(三)强化管理手段。安全生产检查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并通过执法记录仪实行现场取证,从严从快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开展专项整治不到位、现场隐患多发频发的项目,一律纳入黑榜名单,并扣减项目参建单位诚信分。建立全省从业人员和企业诚信档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个一票否决”和“三个一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实施“一案四查”。
三、有关要求
(一)即日起至6月30日全面组织自查。各地住建部门结合本地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实际,迅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任务和措施,组织辖区所有在建项目开展1轮自查整改,督促各施工企业对其所有承建的项目开展1轮检查,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清单。
(二)即日起至7月25日开展检查督导。各地住建部门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同时,同步开展巡查检查。县(市、区)住建部门对所监管的项目开展不少于1轮全覆盖检查;市(州)住建部门对下辖各县(市、区)进行不少于1轮全覆盖抽查,抽查项目比例不少于10%。省厅将结合月度飞行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三)7月25日至7月30日总结上报情况。各地住建部门对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进行分析研判,完善长效机制,形成书面报告于7月30日前报省厅。
联系人:郭陆、王旭,电话:027-67120972。
附件2
湖北省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汲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根据国家、省工作部署要求,确保全省自建房特别是经营性自建房安全度汛。制定汛期自建房安全专项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主要针对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鉴定不规范、信息录入不准确、危房管控不严格、整治销号不消危等问题,在持续开展消危攻坚行动的基础上,再次开展汛期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坚决守牢“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经营不带险,带险不经营”的底线。
二、工作措施
(一)迅速组织汛期自建房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各地要聚焦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是否彻底、信息填报是否准确、管控措施是否到位、鉴定报告是否真实、隐患销号是否彻底、工作流程是否闭环,组织技术人员、乡村建设工匠等专业队伍参与,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确保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置。6月30日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7月30日前完成其他自建房的排查。
(二)持续推进工程措施整治销号攻坚行动。对C、D级危房必须采取工程措施整治销号。不能采取工程措施维修加固的D级危房,要坚决拆除,彻底消除危险源。C、D级危房工程整治后,必须再次进行安全鉴定或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坚持硬账硬结,确保10月底前完成经营性自建房整治销号;年底前,拆除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新未拆旧”D级危房。对整治推进不力的,省工作专班将挂牌督办。
(三)建立完善汛期应急处置机制。各地要建立汛期房屋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发布的极端天气和洪涝等灾害预警,要第一时间通过村(社区)网格发布提示信息,组织人员加强重点房屋、重点区域的巡查。要时刻关注天气变化趋势,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值班值守,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坚决杜绝漏报、迟报和瞒报。强化应急响应期间未解危房屋的安全巡查和风险防控,做到人员全部撤离,房屋全部管控。
(四)组织一次全覆盖的暗访督查行动。7月底前,省工作专班将继续联合驻厅纪检监察组组成联合暗访督导组,对各地自建房安全整治情况进行暗访督导。各市、县专班也要联合纪检监察部门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一次全覆盖的明查暗访行动。要动真碰硬,及时通报交办存在的问题,跟踪督促整改。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驻点督办,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要约谈问责。
三、相关要求
这次整治的重点,是6月19日印发的《关于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暗访督导情况的通报》指出的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要深刻汲取长沙自建房倒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教训,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松劲情绪,压紧压实部门和属地责任,不仅要认真搞好问题整改,更要举一反三查找问题根源,切实在思想紧起来、在作风上严起来、在措施上实起来、在行动上快起来。此次隐患再排查,要切实把底数摸清,把隐患找准,确保不漏一户、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进行管控,再采取工程措施消除危险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联系人:李玮,电话:027-68873243。
附件3
湖北省城市防汛排涝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重点
加强城市易涝积水点整治,强化低洼易涝点、下穿立交、涵洞和地下空间等高危区域的管控,落实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等专防责任,确保城市排水管网和排涝泵站正常稳定运行,加强应急管制措施。
二、工作措施
(一)保障城市排涝泵站用电。尚未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的城市排涝泵站,应配套应急自备电源,确保泵站安全稳定运行。2023年底前完成双回路改造任务。
(二)加强易涝积水点整治。动态更新易涝积水点清单。采取工程措施加强易涝积水点整治,短期内确实难以完成工程整治措施的,应“一点一策”制定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水位标尺,设立易涝积水点警示牌,确保标准内降雨不内涝、标准外降雨有措施。
(三)确保排水管道通畅。全面开展易涝积水点、低洼路段、施工工地周边、易淤积管段等雨水管道清淤疏浚,落实雨水检查井防坠措施,保证雨水井盖完好,治理占压、破坏排水设施的违法行为,切实消除管道封堵、淤积等隐患,加强动态维护管理。
(四)落实专防责任。督促社区、产权单位等制定完善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建立排涝应急队伍,加强应急演练。加强地下车库出入口防汛挡水设施改造,备足沙袋、挡水板、抽水泵等应急防汛设备物资。加强地下空间排涝设备检修维护,完成确保运行正常。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武汉市城市防汛排涝信息化管理系统,全面监测水位、排水管网运行、积水内涝情况,加强应急响应,提高调度工作效率。
(六)加强应急处置。认真修订完善并印发极端降雨应急预案,明确重点防护区域和对象,明确响应条件与处置措施。严格落实易涝积水点值守制度,建立积水区域交通管控疏导机制,积水可能危及车辆及人员安全时,应果断切断交通,加强远端分流疏导,防止车辆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整改落实。各地应根据排查重点,迅速组织开展排查,全面查清风险隐患,分类建立排查问题清单,逐一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整改时限,对表对标,尽快整改落实到位。
(二)加强预案管理。6月底前未按要求印发极端降雨应急预案的,全省通报,约谈城市防汛排涝责任人,出现问题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部门协作联动。城市排涝牵头部门应加强与气象、水利、交管等部门联动,共享雨情水情涝情信息,建立健全预警联动机制,根据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提升预降河湖水位,腾出排涝空间。
(四)加强工作调度。各地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应于7月10日前报省住建厅,建立隐患排查整治进展周调度制度,每周周一前上报上周进展情况。各地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对排查进展工作滞后地区予以通报。
联系人:敖鹰,电话:027-68873026
来源:湖北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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