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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订立合同的正负面清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08 09:32:08 浏览次数: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订立合同的正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合同订立与履约,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建设工程实践常见合同争议和履约风险,我局研究编制了《深圳市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订立合同的正负面清单(试行)》,现予以发布,供相关单位参照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订立合同的正负面清单(试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3年5月31日

深圳市国有资金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订立合同的正负面清单(试行)

一、正面清单(17条)

    (一)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遵守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范等规定及行业管理要求

    1.依法订立。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实质内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投标文件内容一致。

    3.规范标准。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项目实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省市颁布的相关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

    4.行业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结合项目情况,满足智能建造、建筑工业化、BIM技术应用、建筑废弃物处置、施工过程结算等行业管理要求。

    (二)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应当完整、准确

    5.主要条款。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主要条款内容,包括工程承包范围、发承包人权利义务、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工期进度、合同价格确认和调整、工程款和工人工资支付、竣工验收和结算、保险、违约责任、缺陷责任与保修、相互协作等。

    6.价格调整。发包人应当合理设置建设工程投资目标,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合同价格调整条款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工作内容变化)、工程量清单缺陷、物价变化、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工程索赔、不可抗力等。

    7.工程变更。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的范围、权限、变更程序和时限,以及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确定程序和时限、支付方式等内容。

    8.履约评价。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履约评价的依据、内容、方法,以及结果影响、异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9.保证金收取和返还。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证金的提交方式、数额(比例)、返还方式及返还时间等内容。

    10.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违约条款应当明确并合理约定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赔偿范围、违约金额或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上限等内容。

    11.解除终止。建设工程合同应当约定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条款,明确合同解除条件,赋予一方合同主体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的单方解除权。

    12.争议解决。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包括协商和解、机构调解、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13.规范表述。建设工程合同条款应当用词准确、严谨,重要条款突出、醒目,合同各部分条款之间要相互呼应、解释顺序明确合理。

    (三)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权责对等及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14.物价变化。施工合同应当合理约定可调差人工、材料及机械使用的种类、价格变化风险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方法、支付方式等。

    15.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当顺延工期,并给予承包人经济赔偿。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失费用,并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16.费用包干。建设工程合同如有约定费用包干的情形,发承包双方应当明确包干的风险范围以及范围外的费用计取方式。

    17.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损失的,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理划分损失承担风险范围。

二、负面清单(17条)

    (一)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范等规定及行业管理要求

    1.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并由责任方承担由于不合理工期或任意压缩工期造成的质量安全责任。

    3.政府资金投资建设工程不得以各种方式要求承包人垫资建设。不得设置与“发包人原因造成项目资金不能按时支付的,承包人应筹措资金继续施工,且不得因此停工。”相同或意思相近的条款。

    4.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

    5.施工合同约定工人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6.不得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不得违法指定承包人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品牌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7.不得要求承包人缴纳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的其他保证金。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约定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应当及时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约定超过2年。

    (二)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不得缺失、不明确、错误

    9.不得对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不予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10.不得设置不符合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的合同履行流程、时限等要求。

    11.不得仅约定违约情形,而又不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式。

    12.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用词不得含糊不清、存在歧义,同一解释顺序的条款内容不得相互矛盾。

    (三)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不得将合同履约风险约定完全由合同一方承担

    13.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范围。

    14.除风险明显可控外,不得设置与“人工、材料及机械使用的价格一律不予调差”相同或意思相近的条款。

    15.除风险明显可控外,不得设置与“XX费包干,且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相同或意思相近的条款。

    16.不得设置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工期不予顺延或仅顺延工期,不予任何经济赔偿”相同或意思相近的条款。

    17.不得约定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一方承担。

来源:深圳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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