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2 11:16:05 浏览次数:
宁建规发〔2023〕2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局)、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金融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023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李飞 联系电话(兼传真):0951-5014128
电子邮箱:nxfdcglc@163.com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修订)
2.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认定记分标准(2023年修订)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分标准(2023年修订)
1.附件1-办法.doc
2.附件2.3-指标.xls
宁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宁夏自治区统计局
宁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
2023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企业经营行为,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房地产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所有企业。企业在外省从事开发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不参与我区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条 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行业监管、行业自律、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合同履约的信用信息为重点,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完整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及制度建设等工作,统筹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服务平台。自治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实际情况,分别开展管辖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和信用记录、评定工作,分级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管理及有关制度的细化落实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定,及时记录、更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组成、归集、管理
第六条 信用信息的组成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构成。
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注册名称、注册资本、资质等级、注册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企业联系人姓名、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获得县级及以上政府房地产相关表彰的;
(二)获得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税务、统计、综合执法、行政审批、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主管部门或各级房地产业协会、建筑业协会表彰、奖励的;
(三)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为行业发展作出贡献,或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和急难险重事件处理中表现突出,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或表彰的;
(四)取得房地产开发方面成果创新,获得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五)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可以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情形。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执(从)业人员因房地产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入失信信息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应当以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经认可的行业协会的表彰奖励,以及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第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税务、统计、综合执法、行政审批、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监管过程中形成的良好及不良信息,及时共享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同步推送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工作,统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库和诚信信息平台,动态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定结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定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按照“谁发布谁负责、谁归集谁把关”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和信用记录、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本企业信用信息维护工作,在自治区相关信息平台及时填报和维护基本信息,及时向对应的审核部门报送加分申请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信用加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在厅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记录进入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被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意见,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不良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不良行为的单位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进行信用信息修复,方式包括恢复已扣除的信用分值、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信用信息修复申请受理、审核确认、信息处理等流程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线上运行,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生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时,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的,由受理申请的单位记入信用记录并上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认定单位及时共享,相关信用信息共享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信用中国”网站信息的异议及修复参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执行。
第十七条 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自信息录入并公开之日起计算。
(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以下简称“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自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并公开,自处罚执行完毕或失信行为(事件)整改完成之日起计算。
(四)企业相关责任人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与企业失信信息的公开期限一致。
(五)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良好信用信息存在有效期限,且高于2年的,良好信息公开期限与其有效期限一致;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失信信息存在有效期限,且高于3年的,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与其有效期限一致。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信用信息共享单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动态评定,采取信用记分制。信用分值=信用基础分+优良信息得分-不良信息分值。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基础分值统一设定为3000分,等级评定采取对其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量化打分的方法进行,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见附件)开展。所有行为的加减分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三年,过期自动取消该项计分。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B三个等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1日前根据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值情况,确定划分各个等级的具体分值。原则上,AA级企业信用数量占信用信息系统内企业总数不超过5%。
第二十二条 凡在评定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B级:
(一)企业引发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发包造成严重后果,经主管部门认定的;
(四)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发生项目逾期、烂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经主管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在我区从事开发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客观需要在宁注册成立子(分)公司,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成立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从事开发活动的,其所有子(分)公司、分支机构在宁夏范围内的加、减分行为,计入同一家公司名下。该公司应当在各子(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后,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各分支机构设立情况、单个项目积分归属并确认最终报备企业,以便做好在自治区相关信息平台的信息维护和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章 评定结果使用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定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发布。鼓励各级行政审批(政务中心)、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税务、统计、发展改革、综合执法、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自主参考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信息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宁夏)实时共享。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的使用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AA级企业,纳入自治区优秀骨干企业,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鼓励扶持政策;在自治区范围内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升级、延续时,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在参与国家和自治区评比表彰、行业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参与土地竞买时,竞买保证金采取属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比例,允许分期、跨年度缴纳剩余土地款,最后一笔土地款可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缴清;商品房预售许可由各地按照“一城一策”原则,依法依规制定具体措施;支持各地在保证按合同日期竣工交房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中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在20%的基础上浮动,允许在政策范围内使用商业保函替代重点监管资金;各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其合理融资需求,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二)A级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正常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中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在40%基础上浮动,由属地结合实际确定。
(三)B级企业,列入专项检查的重要监管对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增加日常监管和核查频次;全过程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重点监管资金比例不低于预售资金的80%;不纳入国家、自治区和行业评先评优推荐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审慎稳妥地推动企业信用等级应用,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对获得AA级信用评价的企业另行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已在系统关联的子分公司、分支机构、关联企业),其不良行为年度累计扣分超过1200分时,立即取消预售资金监管优惠待遇,监管额度参照A级企业按属地要求实施;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已在系统关联的子分公司、分支机构、关联企业)在上一年度内不良行为累计扣分超过1600分的,下一年度不能被评为AA级。
第二十七条 已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子(分)公司、分支机构,且完成在信息平台分级设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公司和各完成报备的子(分)公司、分支机构享受同一信用评级情况下的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信息要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服务平台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公开,并推送到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九条 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主管部门的,地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与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及时主动推送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相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7日。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调整,本办法作相应修改完善,以最新发布文件为准。
来源:宁夏自治区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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