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3-05-11 10:18:08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南充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川建价发〔2023〕4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请贯彻执行。
南充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站
2023年3月23日
南充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计价咨询服务质量,及时化解工程合同价款纠纷,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川建价发〔202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
第三条 计价依据解释遵循合法正当原则,严格遵守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执行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标准)、定额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造价争议调解遵循合法依规、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申请,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调解人员应对各方当事人负责,不偏私、不歧视。
第四条 南充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站负责全市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我站对当事人申请的计价依据解释或造价争议调解已做出解释或调解,但当事人有异议的,由我站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请复核并提供相关资料,由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调查核实,做出最终解释或答复。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五条 办理流程
(一)计价依据解释。
计价依据解释采用现场或线上解释答复的方式。对当事人能够完整提供相关资料,并具备条件的,应当场解释答复。当场不能解释答复的,应对当事人说明情况,5个工作日内完成答复。
(二)造价争议调解。
1.造价争议调解采用现场调解的方式。当事人现场递交争议调解的申请资料,调解人员细致查阅相关资料,并于收到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争议各方到场进行调解,提出调解意见,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的,应告知当事人可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
2、应递交的申请资料。
(1)咨询函(包括工程概况、计价方式、各方对争议问题的意见、依据和理由。需争议各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2)相关资料。包括:合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投标报价、设计变更、签证等与工程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由于建设工程计价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接受当事人的咨询或调解要求:
(一)当事人未提供咨询函或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当事人未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当事人仅以电话方式进行咨询或调解的;
(四)计价依据、相关解释及配套文件上已做出明确规定的,或超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范围的;
(五)就争议问题进行咨询或申请调解,而仅有一方当事人到场的;
(六)造价争议已进入或经过诉讼、仲裁程序的;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不属于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或调解范围的。
第三章 廉政工作要求
第七条 南充市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站在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中应高度重视廉政风险,并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一)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二)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廉洁自律,秉公办理,不得滥用职权、故意偏袒、徇私舞弊,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等;
(三)加强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经常进行谈心谈话,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
(四)强化计价咨询档案管理,做到事事有记录,件件可追溯;
(五)对涉及争议金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或复杂计价纠纷调解,应坚持专业技术人员集体讨论会商机制。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南充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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