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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7 09:46:34 浏览次数: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局机关各相关处室、住建中心、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和招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各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的通知》(辽发改法规〔2023〕122号)和市公管办《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保证金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保障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保证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保证金管理

    (一)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还、退还时间等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大连市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大住建发﹝2021﹞42号)执行。鼓励投标人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推广使用电子保函。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鼓励招标人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鼓励招标人按照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后退还,或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返还应按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住宅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 万元以下的按 3%预留;3000 万元及以上的按 1.5%预留,并不得少于 90 万元。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3000 万元以下按 1.5%预留;30OO 万元及以上的 按 1%预留,并不得少于 45 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时间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社会投资项目可以采用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或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承包人提供银行保函或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应当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预留时间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二、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专项行动

    (一)清理范围及时间

    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即日起至4月26日,各部门组织开展清理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专项行动。

    (二)职责分工及工作重点

    1.建筑业发展处职责

    负责组织各区市县(先导区)招投标主管部门开展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清理工作。

    2.质量安全处职责

    负责组织市质安中心、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主管部门开展质量保证金清理工作。

    3.财务审计处职责

    负责组织局内各相关处室开展以我局及所属单位名义为招标人的工程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清退工作。

    4.住建中心职责

    负责以住建中心名义为招标人的工程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清退工作,并协助局机关处室开展市管项目投标保证金清理工作。

    5.各区市县(先导区)招投标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清理工作;以本单位名义为招标人的工程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清退工作。

    6.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工程质量保证金清理及履约保证金的清退工作,以本单位名义为招标人的工程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清退工作。

    (三)实施步骤

    1.投标保证金

    ⑴各区市县(先导区)招投标主管部门组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按照市公管办提供的保证金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逐条梳理、逐条清退。全面清理历史沉淀投标保证金,对自查发现未按规定收取和应退未退的保证金,及时进行清退;对无法返还的原因以及返还结果等,及时建立工作台账,履行监管职责,压实主体责任,做到应退尽退、应返尽返。

    ⑵各区市县(先导区)招投标主管部门要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发布清理历史沉淀投标保证金公告,设立诉求咨询电话和信箱,建立诉求绿色渠道,对咨询事项要逐一登记、及时办理。清理工作完成后,及时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保证金清理结果。

    ⑶各招标代理机构要以本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梳理近三年来承揽的场外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情况,建立台账,协助招标人同样做到应退尽退、应返尽返。

    2.履约保证金

    ⑴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对以本单位名义为招标人的工程进行梳理并建立台账,排查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清退情况,做到应退尽退、应返尽返。

    ⑵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做好辖区内各招标单位履约保证金清退的指导工作。明确招标项目甲乙双方是合同履约的主体,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合同法》规定,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招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清退履约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

    各区市县(先导区)住建主管部门对其账户上剩余未返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立台账,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发布催返公告。各住建主管部门要逐一与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告知其工程质量保证金未返还情况,督促满足条件的项目尽早前来办理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并形成常态化机制,定期了解返还办理情况,对于各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各住建主管部门应畅通反馈渠道,积极协调处理。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履行监管职责。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保证金管理工作。加大对违规收取、不按要求退还、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责任。

    2.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各方责任。建设单位是各类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代理需在代理合同范围内履行招标人职责。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组织指导保证金清退工作。

    3.强化信息公开,加强舆论宣传。各部门要全面推进保证金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举报查处机制,要加大保证金清退工作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宣传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工作,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4.统筹协调推进,及时汇总上报信息。

    各相关处室、住建中心和各区市县(先导区)主管部门应确定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相关信息(附件2)于4月13日前报送至市住建局建筑业发展处。各责任单位按职责汇总保证金清退情况(附件3),于4月26日前将汇总表、清退台账及清理情况报告(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印章)报送至市住建局,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地、落实。

附件:

    1、各辖区保证金统计表.xlsx

    2、联络信息表、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docx

    联系部门:建筑业发展处 电话:83632397

    质量安全处 电话:81988862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1日

抄送:市质安中心

来源:大连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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