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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10 17:21:48 浏览次数: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障站,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安全事故发生,我局制定了《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7日

梅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不懈抓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施工安全重大隐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建质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是指我市住建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领域内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重点督促指导,提出明确督办、告诫要求,并以下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以下简称《挂牌督办通知书》,样式见附件)以及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督导,对建筑工程存在的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并对隐患整改过程进行跟踪督办销号,实现闭环管理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市住建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并负责市本级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的实施,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实施。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责任主体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住建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其进行挂牌督办,

    (一)施工现场存在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安全隐患。

    (二)各级住建部门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它情形。

    住建部门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查处”的原则,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精准识别、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启动。

    (一)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或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确认;

    (二)及时制定下发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三)挂牌督办通知应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县(市、区)住建部门定期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情况报市住建部门备案,接受市住建部门对督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实施挂牌督办的项目,原则上督办期限不得超过90天。住建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依法责令停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全面停工整改等隐患整改措施。对建筑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快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由被挂牌督办单位组织落实,应以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根据本项目隐患特性和实际情况,制定重大隐患排查、排序、排除的整治工作方案(包括主要问题、组织领导、措施和目标、时限和要求等内容),并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原则整改到位。

    第八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认为已经落实《挂牌督办通知书》所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可在挂牌督办期限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申请解除挂牌督办。申请材料包括:解除督办申请书、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参建单位签字、盖章)、整改相关文件及影像资料等。

    第九条 住建部门收到被挂牌督办单位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对被挂牌督办单位落实《挂牌督办通知书》所提出的工作要求情况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及时解除挂牌督办下发《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重大隐患解除督办通知书》;现场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和依法责令项目全面停工整改直至消除隐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结果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来源:梅州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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