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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30 09:21:05 浏览次数: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

冀建法改函﹝2023﹞6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管理中心: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根据《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不予强制措施清单》),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适用情形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不予强制措施清单》:

    (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

    (二)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

    (三)当事人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适用情形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不予强制措施清单》:

    (一)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

    (二)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拒不配合执法机关检查、调查的;

    (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危害较大的。

三、认真组织实施

    (一)制定本地不予强制措施清单。各地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在本地实施的《不予强制措施清单》,并做好与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包容免罚清单的衔接。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征求执法一线的意见,并经过专家论证、集体研究、公开发布实施。

    (二)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各地在执法过程中要探索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方式,积极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强化后续监管,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三)加强工作指导。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部门的工作指导,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统一执法办案尺度,避免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处理结果畸轻畸重。

    附件: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3月23日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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