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培育选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3-17 09:16:4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为进一步激发本市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推动本市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实施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选树活动。
第二条 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选树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 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选树范围包括:
(一)工程勘察:包括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相关专业;
(二)工程设计: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业、水利等相关专业;
(三)规划设计:包括城乡建设规划、城市设计、城市基础设施规划与设计、风景园林设计、水利规划设计等相关专业。
第四条 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选树活动每两年开展一次。首届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名,之后原则上每届人数不超过10名。具体名额和分配根据各行业完成的勘察设计产值、技术人员数量、科技进步水平和申报情况确定,并向重点专业倾斜。
已获得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者,不再参加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选树活动。
当选树活动周期因故延长时,可适当增加名额。
第五条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成立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选树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选树活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主任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副主任担任,委机关相关处室和事业单位为成员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勘察设计事务中心)负责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选树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实施,上海市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市勘察设计协会)做好协助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成立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选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选树活动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两院院士(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院)、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长三角区域骨干勘察设计行业专家、高校专家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代表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3人的奇数。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人可经1位及以上推荐人书面推荐或采用自荐方式进行申报。
推荐人应为中国科学院技术科学学部、中国工程院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院士或相近专业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每位推荐人每次最多可推荐2名申报人。
自荐申报人,由市勘察设计事务中心组织评审委员会代表对自荐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通过审核者出具推荐意见书。
第八条 鼓励具有原创设计作品的优秀设计师参与申报,申报作品应有鲜明的特色,聚焦前沿。
第九条 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选树活动不向申报人及所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现受聘于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含规划编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工商注册地在上海市内的单位,并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高尚职业道德、严谨科学精神和强烈社会责任感,拥有中国国籍。
(二)具有深厚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
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工作2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国家已实施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须具有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
(四)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本行业至少3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或者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至少6项本行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
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型项目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效益良好,个人贡献突出。
(五)首届申报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之后每届申报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按截至评审当年12月31日实足年龄计算)。
第十一条 原创申报人第十条第三款的申报条件可作指定调整: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工作10年以上,国家已实施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须具有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励在评审中优先考虑:
(一)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过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类银质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等国内外知名奖项的;
(二)在本专业领域拥有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科技成果,并在工程项目中得到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
(三)在设计理念、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的;
(四)在本专业领域出版发表过重要学术专著或科研论文,主编过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多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设计,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
(五)在行业法规制度建设、抗灾救灾、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发挥重要技术支撑作用的;
(六)个人在本市重点工程实事立功竞赛活动中获得相关荣誉的。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不予受理:
(一)因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受到党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或受到政务处分、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3年内未参与勘察设计项目技术工作的(以勘察设计成果签字为准);
(四)申报时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第十四条 凡已连续3次申报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未入选的申报人,停止1次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
(二)推荐人书面推荐意见;
(三)有代表性的工程技术成果或原创设计作品的证明材料;
(四)重要奖项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五)相关学术专著、论文、标准、标准设计、专利、专有技术等证明材料;
通过专业组初评的候选人还应提供不超过5分钟的视频介绍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人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出具审核意见。申报材料受理、审核通过并上网公示后,报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申报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严格审核。如发现申报人及申报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弄虚作假,对申报人及申报单位通报批评,并停止本次评审该单位全部申报人申报资格。
第三章 评审
第十八条 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选树活动分为专业组初评和综合评审2个阶段。
初评时,评审委员会组建各专业组,推荐出本届“上
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候选人名单进入综合评审,总候选人数不超过最终名额的120%。
综合评审时,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综合评审会议,对候选人进行评审,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评出本届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报领导小组。得票数达到或超过有效票数2/3且排在前列的候选人列入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若得票达到有效票数2/3的候选人不足本届名额的,不再补选。
第十九条 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和推荐信息上网公示10个工作日,领导小组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审定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向最终人选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申报人及所在单位不得以助选、拉票等方式干扰评审工作。有上述行为的,取消申报人参评资格。
评审专家应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参与评审工作。对违反评审纪律的,领导小组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管理部门或协会工作人员在评审组织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违反评审纪律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培育、管理和宣传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积极参加国家
和本市开展的所在行业法规制度建设、政府决策咨询、技术裁定、事故处理、抗灾救灾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市进一步加大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培育力度,优化服务保障措施,鼓励、支持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积极申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及其所在单位在本市和外地积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所在单位可对获评的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给予奖励,并为其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不作为申报职称、评优评先等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政纪处分,以及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因违反职业道德等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本市大力宣传、推广上海市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选树活动,加强勘察设计行业人才示范引领,驱动产业创新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世界一流“设计之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管理规则、评审操作细则、名额分配方案由市勘察设计事务中心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总体技术责任的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审定人等。
本办法所称项目专业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本专业主要技术责任的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项目原创申报人是指项目总体设计或方案设计主笔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上海市住建委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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