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建设工程“振风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16 09:13:16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安庆市建设工程“振风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质发〔2023〕63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局),市经开区、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市建管处:
“振风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为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创建优质工程,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造水平,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品质,规范评选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原《安庆市建设工程“振风杯”奖评选办法》(建质发〔2016〕749号)进行了修订,经2023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2日
抄送: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安庆市建设工程“振风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程建造水平,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品质,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振风杯”奖(以下简称“振风杯”奖)的评选活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黄山杯”奖评选办法》(建质〔2022〕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振风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鼓励工程建设主体自主申报,推进全市工程质量品质进一步提升。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振风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振风杯”奖的评选工作。
第四条 “振风杯”奖获奖工程为质量优良、运行可靠的工程,评选工作遵循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振风杯”奖每年评选一次,结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公布。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振风杯”奖的评选对象是我市境内上一年底(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备案且不超过三年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七条 “振风杯”奖的评选工程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园林工程和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申报规模标准为:
一、房屋建筑工程
(一)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组团;
(三)8000座以上的体育场;
(四)25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五)800座以上的游泳馆;
(六)800座以上(或多功能)的影剧院;
(七)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综合楼等单体公共建筑;
(八)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公共建筑;
(九)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单跨大于24米的工业建筑工程。
二、市政园林工程
(一)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
(二)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桥梁及高架道路(交通枢纽);
(三)长度1公里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必须最小单元是一站一区间);
(四)日供水2.5万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1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五)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
(六)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
(七)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排水(泵站)管线、给水管线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工程;
(八)工程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九)工程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古建工程。
三、交通工程
(一)公路建设工程
1.长大桥梁工程;
2.长大隧道工程;
3.投资1亿元以上互通公交工程;
4.2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新建、改建工程;
5.国省干线公路2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新建、改建工程;
6.农村公路10公里以上或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工程。
(二)水运建设工程
1.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内河工程;
2.500吨级及以上的港口工程;
3.10公里Ⅳ级及以上的内河航道整治工程;
4.Ⅳ级及以上的航道枢纽及通航建筑物主体工程;
5.千吨级以上的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
四、水利工程
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独立发挥功能和独立施工条件的单项工程概算)不低于1500万元且主要施工单位合同额不低于1200万元的工程。
五、古建筑重建工程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修缮类等以及具有创新示范、社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
六、本市位于县(县级市)域内反映良好的优质工程,规模达到所列标准80%的,可参加申报,但数量须严格控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振风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节地、节能、环保的规定;
(二)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三)申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已获得“安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称号;
(四)申报工程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达到本专业市内先进水平。
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不得申报“振风杯”奖:
(一)申报工程曾参加“振风杯”奖评选未获奖的;
(二)申报工程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申报工程因质量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申报工程因质量问题被信访投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申报工程在建设期间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申报工程未投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险的;
(七)申报工程未按照智慧工地管理要求建立实名制系统和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
第十条 申报“振风杯”奖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振风杯”奖申报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
(二)工程开工时创优计划文件(见附件2);
(三)有关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管理措施(含节能设计、新技术应用等)的文字材料;
(四)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联合验收意见书)或综合竣工验收证书(交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五)申报单位(含主要参建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施工合同(含专业分包合同)、项目经理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监理合同、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注册证书、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各一份;
(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过程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八)安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证明文件;
(九)工程使用单位(住宅工程应有50%以上住户)对工程质量满意度的证明(满意率不低于90%);
(十)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单位及主体结构施工过程彩照10张左右(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工程项目,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8张);
(十一)工程施工资料文件、工程监理文件、竣工图及竣工验收等文件,另行分册整理装订备查。
以上第(一)项一式二份分别单独装订申报,第(一)项一份与(二)- (十)项材料以A4格式装订成册申报。申报资料应准确、真实,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印章须清晰。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振风杯”奖由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共同申报。
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工程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主要参建单位不得超过2家。
第十二条 “振风杯”奖申报程序:
(一)制定创优计划。计划申报“振风杯”奖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园林工程,申报单位应制定包括质量目标、创优措施和创优组织管理等内容的创优计划,于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创优计划报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实施过程管控。负责创优计划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其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过程质量检查,并有完备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
(三)组织推荐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园林工程,由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振风杯”奖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择优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分别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推荐的具体程序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制定;
(四)提交审核材料。负责推荐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及签署推荐意见的书面材料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振风杯”奖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由“振风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由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和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不低于7人(单数),其中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委员会按
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资格审查。“振风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专家组按工程类别对工程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二)现场复查
1.听取工程申报单位介绍,主要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评定结果;
2.查阅工程质量管理资料和质量体系运行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情况;
4.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5.复查组成员分别对创建工程整体质量进行评分(填写附件3表1~4),形成现场复查综合评价表。
(三)综合评审。“振风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对现场复查专家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获得评选委员会全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项目入选“振风杯”奖工程项目提名名单。
(四)公示。经审议通过的“振风杯”奖获奖工程项目提名名单,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评选工作委员会对公示有异议的工程项目进行复议,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现场复查。
(五)审定。根据公示情况,“振风杯”奖评选工作委员会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振风杯”奖获奖工程项目提名
名单进行审定。
(六)公布。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通过审定的“振风杯”奖获奖工程项目向业界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十四条 对荣获“振风杯”奖工程的申报单位发放“振风杯”奖获奖证书,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授予“振风杯”奖杯,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等主要人员发放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振风杯”获奖工程可按照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对申报主体实行加分奖励。
第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振风杯”奖获奖工程中按自愿申报原则择优推荐参评“黄山杯”奖等奖项。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或发现获奖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该工程“振风杯”奖,收回证书和奖杯,并公开通报。
第六章 评选纪律
第十九条 “振风杯”奖评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评选工作委员会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评选工作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评选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现场复查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现场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企业的申报工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工程有关主体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取消参评资格。
复查、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取消专家的复查、评审资格。
相关组织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振风杯”奖评选不向参与申报评选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注册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建设、施工、监理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申报“振风杯”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庆市建设工程“振风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建质发〔2016〕74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附件3.doc
来源:安庆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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