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2-24 09:05:16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德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建设管理部)、有关县市水利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局有关科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现将《德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16日
德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1 总 则
1.1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和《山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施工作业,有效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是指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履行法定建设程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
1.3 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标准化考评”),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为基础,结合工程项目实施阶段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落实上级政策要求情况,采用项目自评、企业检评、部门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进行评价的活动。
1.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建筑业发展促进中心、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负有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或所属的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考评主体),依照分工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考评工作,负责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1.5 标准化考评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
2 项目自评
2.1 施工单位应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标准化自评机构(以下简称“自评机构”),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日常自评工作。
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牵头成立包括专业承包等参建单位组成的自评机构,并对日常自评工作负总责。实行专业承包的,由施工许可信息载明的施工单位参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其他单位应服从该施工单位的管理。
2.2 项目开工前,自评机构应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标,制订实施方案和自评工作计划,有序开展项目自评工作。
2.3 施工过程中,自评机构应按照实施方案和自评计划,每月对照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考评要求开展自评工作,填写《项目自评机构月自评表》(附表1),编写自评报告,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2.4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进行监督审核,并在《项目自评机构月自评表》(附表1)上签署意见。
2.5 自评机构应于月自评工作完成后,3日内将电子档案报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 企业检评
3.1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所承建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2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检评,检评情况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3.3 企业检评频次,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2次,装饰装修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且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市政基础设施和装饰装修工程,根据施工进度重大节点划分阶段,每阶段不少于1次,且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施工单位应制定企业检评工作计划,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每次检评后填写《施工企业阶段性项目检查考评表》(附表2),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3.4 项目完工后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前,施工企业应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下列项目自评、企业检评材料,申请项目考评。
1.德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书(附表3);
2.项目自评和企业检评资料;
3.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试点观摩等);
4.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5.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4 部门考评
4.1 考评主体应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纳入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在实施日常安全监督管理时同步开展。
4.2 考评频次,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主体、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市政基础设施和装饰装修工程,根据施工进度重大节点划分阶段,每阶段不少于1次。
4.3 考评主体按照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考评表》(见附表4)进行评分,填写《考评主体阶段性项目考评表》(见附表5)。
4.4 考评主体收到施工企业提交的项目考评申请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结合项目自评和企业检评,汇总考评情况,填写《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附表6),结合日常监督情况,确定考评结果。
4.5 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评综合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考评结果为“优良”,7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70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未按要求开展项目自评、企业检评工作的;
2.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存在安全隐患,受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处理处罚的:
(1)在12个月内被要求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的;
(2)受到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2次及以上的;
(3)致使企业被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被责令停止施工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5.施工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
6.项目终止安全监督前,未提交项目自评、企业检评材料或弄虚作假的;
7.考评主体认定的其他情形。
4.6 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
1.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传染病疫情及治安事件的;
2.发生施工扬尘污染等环境问题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防火、防汛等方面存在过失造成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5.考评主体认定的其他情形。
4.7 考评主体应自受理企业项目考评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施工企业发放《德州市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表7),定期向社会公布标准化考评结果。
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应说明原因。
4.8 考评主体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评定结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进德施工企业项目考评结果,注册地为省内的施工企业项目,由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送企业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注册地为省外的施工企业项目,报送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送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 结果运用
5.1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树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参考依据。
5.2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标准化考评情况纳入施工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对考评“不合格”的通报批评。
5.3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项目,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1.提交的自评资料弄虚作假的;
2.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5.4 考评主体组织的考评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考评工作资格。
6 附 则
6.1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试行期至2025年2月15日。
来源:德州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老师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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