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和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
发布时间:2023-02-06 10:58:13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和《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的通知
陕建发﹝2023﹞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和《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已经2022年11月16日第1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1日
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类)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类别、规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及违法性质、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因素,合理确定适用处罚种类、处罚额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结合,本规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细化为较轻、一般、较重三个处罚阶次,罚款幅度按照法定罚款最高额度的30%以下、30%-70%、70%-100%划分为三个区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条款数量,确定罚款额度,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需要当地执法机构配合的,当地执法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执法机构发现需要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市级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建议和证据材料后,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的,可以要求市级执法机构补充调查,也可以直接调查取证。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原报送处罚建议的执法机构。
第七条 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八条 《裁量基准》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九条 执法机构给予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参照《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试行)》执行。向当事人发出的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不将《裁量基准》引用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十一条 本规则(裁量基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8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有效期5年。
来源:陕西省住建厅 官网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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