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9 10:37:51 浏览次数:
(二)考核评价。水利部组成考核工作组,于每年10—11月对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现场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赋分,提出考核工作报告。水利部根据考核评分细则汇总考核工作报告及有关意见后,提出被考核对象考核得分及考核等级建议。
考核工作组组长由水利工程建设司、水利部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和流域管理机构司局级领导担任,组员从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工作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库由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专家抽取采取回避制度。
(三)考核结果认定与发布。考核结果经水利部审定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告,通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八条 水利部将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安排水利建设项目和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水利部可以降低对该地区的水利建设激励支持力度。
第九条 水利部对考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整改意见后一个月内向水利部书面报告整改结果或者限期整改措施。
第十条 水利部对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和约谈,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8〕102号)同时废止。
来源:水利部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文杰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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