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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住建厅印发《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12 13:52:29 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建消〔2022〕8号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喀什经济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细则》《关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批复》《自治区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激励勘察设计人员勇于创新,激发勘察设计人员的责任感与荣誉感,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25日

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创建精品工程,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与管理办法》、《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自治区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面向个人的最高荣誉。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治区奖项。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3年评选一次。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不超过20名。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包括综合奖、专项奖、行业奖三大类。综合奖分设一、二、三等奖,专项奖和行业奖不设等级,每次评选的获奖项目总数30—50项。具体评选名额和分配根据各行业科技进步水平、技术力量、产业规模和申报情况确定。

    第四条  每次评选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成立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评选协调小组”),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评选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具体评选工作。评委会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代表或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代表等组成,人数为奇数。评委会组成人员由评选协调小组决定。

    第六条 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经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细则》执行,不向申报人及所在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高尚职业道德、严谨科学精神和强烈社会责任感,拥有中国国籍;

    (二)具有深厚专业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工程勘察设计领域取得卓著成绩,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且享有较高声誉,在推动行业生态、绿色、经济、技术、文化、新疆特色进步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三)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工作(含相关专业研究生就读期间)20年以上(有特殊贡献者除外),受聘于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在自治区市场主体登记的单位,至今已在新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已实施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须具有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

    (四)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本行业至少3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或者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至少6项本行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或设计,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同期、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或自治区内领先水平,具有引领作用,效益良好,个人贡献突出;项目应为自治区内项目或注册地在自治区的单位完成的区外、国外项目;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按截至评选当年12月31日实足年龄计算)。

    (六)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得奖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2.国家部委、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及以上;

    3.自治区级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或专项奖2项及以上;

    4.本专业国家科学技术奖;

    5.本专业自治区、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

    (七)在本专业领域完成的学术著作、论文、标准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学术专著;

    2.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SCI或EI检索论文;

    3.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发表过3篇论文及以上;

    4.参编过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

    5.作为前5名主要完成人参编过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标准设计累计3项及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者,在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评选中可优先考虑或适当放宽评选条件:

    (一)在本专业领域拥有发明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科技成果,并在工程项目中得到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二)在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应用以及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

    (三)获得国家、自治区、部委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称号;

    (四)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本专业国家科学技术奖;

    (五)在行业法规制度建设、抗灾救灾、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发挥重要技术支撑作用的。

    第九条 申报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严于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须按照规定进行试验、论证,并通过技术审定;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具有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采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新技术,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

    (三)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相关技术文件齐全,取得工程建设所需的规划、环保、节能、安全、消防、卫生健康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并附项目合同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四)申报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综合奖、专项奖、行业奖)的单位,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申报项目应为自治区内项目或由注册在自治区的单位完成的区外、国外项目。

    第十条 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人应经自治区相关领域主管部门或专业相同相近的中国工程院院士(非资深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每个自治区相关领域主管部门每届最多可推荐1名申报人,每位院士或大师每届最多可推荐2名申报人。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对其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者,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不予受理: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因勘察设计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因失信行为被列为惩戒对象处于惩戒期的;

    (四)申报时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五)三年内未参与勘察设计项目相关技术工作;

    (六)受到党纪处分尚在影响期内或者政务处分尚未解除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

    (二)推荐单位或推荐人书面推荐意见;

    (三)有代表性的工程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重要奖项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五)相关学术专著、论文、标准、标准设计、专利、专有技术等证明材料。

    通过初评的候选人还需提供不超过5分钟的视频介绍材料。

    对于房屋建筑和市政以外专业领域的申报人,应提供相关领域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供评选工作参考。

    申报人可提供相关领域行业学会、协会有关证明材料,供评选工作参考。

    第十三条  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选范围和条件所要求材料及相关证明等提供申报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人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报人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出具审核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所在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择优排序、公示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中,区直、区属、中央驻疆勘察设计单位经其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公示后,直接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五条  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申报单位应积极推荐能代表本单位水平和能力的项目参评。申报项目较多的单位,应先进行单位内部遴选,再确定报送名单及单位推荐排序。申报项目及其主要参与人员,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申报。申报项目应为申报单位独立完成或为主完成。为主完成的,须是申报单位出具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承担主要工作量,且得到合作单位书面确认。同一个项目只允许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单位所在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排序,按专业分组分别填写项目次序表并公示后,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中,区直、区属、中央驻疆勘察设计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其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公示后,直接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七条  自治区勘察设计大师的申报人和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申报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公告;情节严重的,停止申报人及申报单位1次申报资格,并记入企业诚信评价。

    第十八条 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获奖项目应对推动自治区工程建设行业技术进步和工程品质提升具有示范作用。一等奖获奖项目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为自治区内最高水平并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二等奖获奖项目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自治区内领先水平;三等奖获奖项目主要技术成果指标应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专项奖项目应当具有完善的应用标准,在工程项目中有比较成熟和成功运用的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在建设项目复杂技术难题的解决中发挥关键作用,并得到安全、有效应用,且推广前景良好。

第三章 评 选

    第十九条  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分为专业组初评和综合评选2个阶段。

    第二十条  专业组初评时,评委会在自治区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与区内外其他知名专家组成专业初评组,各初评组不少于5人,指定初评组组长,负责初评工作。对申报人的工程业绩和学术成就,可组织专业人员盲评。各初评组评选出候选人名单和获奖项目建议名单,总候选人数不超过最终评选名额的150%。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选时,评委会组织召开综合评选会议,对候选人和获奖项目建议名单进行评选,评选大师时应组织候选人答辩,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本届大师和获奖项目提名名单。得票数达到或超过有效票数2/3 且排在前20位的候选人列入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若得票数达到有效票数2/3 的候选人不足20名,不再补选。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和推荐信息在公示前10个工作日报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和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协调小组根据反馈情况对大师和获奖项目提名名单进行审议,审议结果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名单通过审定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授予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颁发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奖牌。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所在单位可对获评的勘察设计大师给予奖励及提供相应待遇,并发挥学术交流平台作用,为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条件;鼓励设立“大师工作室”;记入个人及所在单位诚信评价。

    第二十六条 鼓励重大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科技攻关项目优先由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承担。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自治区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参与评标。

    第二十七条 鼓励创新方案设计优选机制,对艺术造型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邀请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领衔开展方案设计。推行设计方案中标后,施工图设计不再另行招标,可通过磋商谈判,直接由设计方案中标单位负责。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应积极参与国家、自治区和行业组织的学术交流、行业法规制度建设、工程建设标准制定、政府决策咨询、技术性检查、事故处理、抗灾救灾等工作,培养工程勘察设计人才,发挥引领作用,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

    第二十九条 年满80周岁的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成为资深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资深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原则上不再参加对申报人的推荐和评选。

    第三十条 对获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证书,向主要勘察设计人员颁发个人荣誉证书。对获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相关依据,并可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撤销其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并发文公布:

    (一)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政纪处分,以及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的项目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质量安全事故,本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经举报核实存在业绩成果弄虚作假或存在拉票获选等行为的;

    (四)存在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及不良信息的;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行业市场秩序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申报评选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或重复申报,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给予公告。项目获奖后如发生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问题,将撤销奖励。

    第三十三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标准,严守评选纪律,客观公正评选。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申报项目和本人参与项目进行回避。对违反评选纪律的,取消其评选专家资格。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评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评选纪律,将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总体技术责任的技术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审定人等。项目专业负责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本专业主要技术责任的技术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自治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分类范围要求

一、评选奖项分类

    (一)综合奖: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历史文化建筑设计、园林景观设计。

    (二)专项奖: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BIM技术设计、消防设计、装配式建筑设计、绿色建筑设计(光伏建筑一体化、可再生能源设计)、建筑智能化设计、城市设计。

    (三)行业奖:水利、电力、煤炭、冶金、公路、铁道、通信、环保、化工、医药、石化、轻纺、建材、机械等各行业内专业工程设计。

二、评选奖项范围

    (一)综合奖

    1.工程勘察。为城乡建设管理和土木工程项目提供的岩土工程技术服务成果,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含相关专项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咨询、岩土工程检测监测等专业成果,或上述专业成果在专业全过程工程技术服务中的成果组合和在岩土治理中的应用成果,不包括岩土工程治理中的单纯施工项目。

   2.建筑设计。住宅与住宅小区、办公、体育、观演、商业、文化、博览、科教、医养、酒店、综合、既有建筑改造等设计项目。

    3.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城市道路、桥隧工程设计项目:道路、桥隧项目工程技术服务成果,包括市域范围内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桥隧工程设计及地下综合管廊设计等,或上述专业成果在专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的成果组合。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工程技术服务成果,包括总体设计、土建设计、机电设备系统设计及地下综合管廊、地下公用设施等专业成果,或上述专业成果在专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的成果组合。

    市政给水、排水、固废处理工程设计项目:城乡建设给排水项目工程技术服务成果,包括给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固废处理工程设计等专业成果,或上述专业成果在专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的成果组合。

    燃气、热力工程设计项目:城乡建设燃气、热力项目工程技术服务成果,包括燃气厂站、燃气管网、热源厂、热力管网等专业成果,或上述专业成果在专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的成果组合。

    4.历史文化建筑设计。建筑遗产保护与利用设计项目:对法定文物建筑和历史建筑进行存真性修缮和适应性利用的设计成果。

    传统聚落保护与活化设计项目:对国家或自治区级保护法规认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国家政策认定的传统村落进行保护活化及品质提升的设计成果。

    历史环境延续与再生设计项目:在上述法定保护对象建设控制地带内,体现新旧共生、文脉协调的设计成果。

    5.园林景观与生态环境设计。城市公园、园林景观(含郊野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及其它绿地设计项目。

    传统园林及历史文化街区景观、乡村环境、生态修复(棕地修复和生态环保类)、林地景观等设计项目。

    (二)专项奖

    1.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建筑工程标准设计文件:包括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等层级的标准设计成果。

建筑工程标准设计文件应为正规出版物,出版后已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中使用满一年且使用效果显著。

    2.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具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著作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

申报软件应通过鉴定和行业测评,经过一年以上实际应用,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明显提高工作效率。

    3.BIM技术设计。集成应用BIM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正向设计),BIM模型与工程实体、竣工图一致(满足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规定,项目相关审批应符合国家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要求。

建成并经过交(竣)工验收,且经过一年及以上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还需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项目交(竣)工日期,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项目生产运营(使用)期限,按申报截止日期计算。

    4.消防设计。建成并经过消防竣工验收,且经过一年及以上(以项目通过消防竣工验收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还需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施工图消防设计应经审查合格。

    5.装配式建筑设计。应用先进设计手段,完成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等民用建构筑物设计,满足材料统计、采购、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等应用需求。

申报的项目应交付使用或投产一年以上,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建筑竣工项目评价意见,装配式设计能明显提高施工效率和降低工程造价。

    6.绿色建筑设计(光伏建筑一体化、可再生能源建筑设计)。已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认证标识(获得设计评价或运行评价)的民用建筑(含住宅)、一般工业建筑(不含工艺流程复杂、大、中型与成套工艺设计为主的工业建筑)。

    获得国外的绿色建筑认证标识(当地国家的权威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或者国际通用的权威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工业与民用项目。

    绿色建筑设计采用的技术或措施具有创新性,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7.建筑智能化设计。申报项目可以是完整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项目,或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项目中某一个单项的建筑智能化子系统,但不能同时申报。

    8.城市设计。包括总体城市设计、街区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城市更新,专项城市设计等。申报项目在保护生态环境、人文资源和尊重历史文化,促进城乡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上有突出的创新,对提升行业技术进步作用重大,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

    (三)行业奖

    建成并经过交(竣)工验收,且经过一年及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还需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如矿井、水利、铁道、公路等,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原则上不再另行申报。

三、评选条件

    (一)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独立完成或为主完成,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

    (二)申报项目只能选择综合奖和专项奖中的一个类别,不得重复申报;申报专项奖时最多只能申报二个类别。

    (三)经评审列为暂缓评选的勘察设计申报项目,可参加下一届评选。落选的申报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四)中外合作设计项目须是申报单位承担主要的工作量,由中方申报,申报单位需提交一份外方同意文件,并注明中外合作设计。

    (五)在国外(境外)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按同等条件申报。

    (六)申报综合奖的项目,每个奖项的主要申报人员不得超过20人;申报专项奖的项目,每个奖项的主要申报人员不得超过8人。

    (七)申报人员需根据其专业在项目中的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来源:新疆自治区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文杰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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