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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11月8日起试行

发布时间:2022-12-01 17:22:23 浏览次数: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崇左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崇建字〔2022〕38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市城市工业区管委会(中泰产业园)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崇左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8 日

崇左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稳中有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中,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崇左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崇左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管理。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办法负责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保税区、自贸区、园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及本办法负责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综合实力、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综合实力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崇左市建筑业统计库的建筑业产值情况、在崇左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的税费情况,满分为35分。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各级政府、住建部门以及市级相关部门的认可、奖励或表彰,积极参与争先创优活动等行为信息。良好信用加分不设上限。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存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农民工工资和综合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整改、处罚或通报批评等行为信息。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

    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合计的基础分数为20分。

    第六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集录入,并对录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录入起始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本办法实施之日后获得国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获奖后30天内录入系统,逾期不录入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计分。

    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依据。录入起始时间为本办法实施之日。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具体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详见附件。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业产值情况由各建筑施工企业先行填报录入,并对录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录入的产值情况进行核实;各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税费的情况,以其在崇左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向崇左市各级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税费并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为准。

    以上信息一年采集一次,本年度以上一年度数据为准。企业需在每年3月1日前完成建筑业产值情况及纳税情况的填报录入。

    第九条 按本办法认定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后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的信用行为不参与信用评价计分,公示期满即参与信用评价计分。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可向记录该信用信息的建设信用管理单位书面提出异议申请。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必须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建设信用管理单位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调查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撤销或纠正;信用信息认定经核查无错误的,维持原认定结果。

    异议处理期间,被异议的信用信息暂不纳入信用考核计分。

    第十一条 良好行为记录有效期:国家级的为36个月,省级的为24个月,市级、县级的为12个月。良好行为记录计分采用得分衰减制度,良好行为记录在有效期的前12个月内(含最后一天)的按100%得分计算,超过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按60%得分计算,超过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按30%得分计算。

    不良行为记录影响期:均为12个月。影响期起始时间为不良行为记录计分之日起。

    在有效期、影响期内,信用信息参与实时评价;有效期、影响期届满后不再参与实时评价,转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依据本评价办法得到的信用评价总分值(即综合实力分+良好行为信用分+不良行为信用分)将运用到崇左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分值的具体运用方法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运用时间另行通知。

    加分及扣分均不设上限。信用评价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信用评价总分小于0分的,按0分计算并运用到招标投标活动中。

    第十三条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应用企业信用评价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附件中提及的“不良行为”,仅适用于参与企业信用行为实时评价计分,各有关单位不得擅自以此类“不良行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否决投标条件”。

    第十五条 首次进入崇左市行政区域,或在崇左市行政区域内无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初始诚信得分为: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合计的基础分数(20分)。

    崇左市行政区域内新申请的,或在崇左市行政区域内无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本地注册建筑施工企业初始诚信得分为:崇左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公布的信用评价的平均分。

    第十六条“崇左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建成之前,企业信用信息在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jj.chongzuo.gov.cn/”上公布。首次进入崇左市行政区域,或在崇左市行政区域内无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应主动报备,否则无法获得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初始诚信得分。

    “崇左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建成之后,将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及“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实时对接,企业信用信息同时在崇左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相关公共资源交易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适时组织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办法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8日起试行。

    附件:崇左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x

来源:崇左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常文杰
2022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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