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建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二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政策问答(第一版)安全生产许可证常见问题解答(第二版
发布时间:2022-11-02 15:04:42 浏览次数: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二版)
答: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标准查询路径:(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hubei.gov.cn/)—>“店小二”专线—>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相关法规文件;(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
答: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搜索“设计企业资质”或“勘察企业资质”,任意选择首次申请、升级或增项等,跳转至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即可填报并提交资质申请。其中,注册在武汉、宜昌、黄冈市的企业,申请勘察设计乙级资质的,向当地市级住建部门申请办理。
4.企业已依法取得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其分公司从事勘察设计经营活动需要单独申请办理资质吗?
答:在满足资质标准条件下,企业可以申请勘察设计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勘察设计资质,以及申请设计资质升级时,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企业申请升级勘察资质时有年限限制,勘察专业资质乙级升级甲级,申报企业需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勘察专业资质升级综合资质,申报企业需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全套报告)。其中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同时需要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签字、企业盖章;审计报告需要有审计单位和申报企业盖章。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未满60周岁已退休的也认可(需提供退休证明)。
(2)对于设计资质非注册人员,如《资质标准》中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进行考核。其中,专项资质中无明确规定的,从事工程设计实践年限不做要求。
(3)对于勘察资质非注册人员,如《资质标准》无明确规定的,按照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勘察实践8年以上进行考核。
10.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作为有效的专业人员申报?
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
(1)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不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2)学历专业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一致,职称证书专业范围空缺或与岗位称谓不相符,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3)学历专业为相近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近,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此条款只适用于设计资质);
(4)学历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均与岗位要求的不一致,但取得高等院校一年以上本专业学习结业证书,从事工程勘察(设计)10年及以上,个人资历和业绩符合资质标准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资历和业绩要求的。
答:申请住建部下放试点审批资质需要提供,其他由我厅审批的资质均无需提供。
12.申请资质,必须提供技术装备和管理制度证明材料吗?
答:申请设计资质的,不再提供技术装备证明材料,以及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勘察资质的,均需提供。
技术装备包括硬件装备和软件装备(例如设计软件)。资质标准对设备参数有要求的,还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产品鉴定报告(任选其一)等。
答:《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明确可由依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装备可以租赁,其它技术装备须为企业自有,以企业设备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
1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的”,涉及哪些资质?
答: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体如下:
(1)建筑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
(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结构设计事务所甲级、机电设计事务所甲级、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城镇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载人索道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
升级、增项、新申请上述资质,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15.施工企业可否直接申请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企业业绩如何认定?
答: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按照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
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可以由涵盖工程设计业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替代。其中,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的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甲级资质、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时,企业自行完成或者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企业业绩申报。
16.设计资质标准中对于总图专业人员所学专业、职称专业如何要求?
答:工艺、规划、建筑专业可以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认可。结构专业不作为总图专业的相近专业予以认可。
17.非本单位独立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业绩是否认可?
18.申报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需要提交业绩项目所在地住建(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业绩核查表吗?
答:不需要。企业办理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等事项时,我厅初审、复审后,除业绩真实性外无其他问题的(对相关业绩先形式审查),对企业申报材料中涉及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全部进行核查,经核查所有业绩均属实后再予公告核准。我厅发出业绩核查函后,可给予企业2个月的宽限期,如果2个月内未全部核查属实的(相关单位回函未查到或未回函等情况),按不同意办结;如果2个月内相关单位回函有不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9.具有行业乙级资质的企业能否申请本行业专业甲级资质?升级取得专业甲级资质后,原行业乙级资质是否可以保留?
答:具有行业乙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本行业专业甲级资质,升级取得专业甲级资质后,原行业乙级资质仍然保留。
答:是的。根据国务院(国发〔2021〕7号)、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有关规定,以及《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21〕11号),我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重新核定申请,以及勘察设计丙级资质的分立、合并、重组申请。在有效期内的丙级资质可以申请简单变更。
21.现有的丙级、丁级资质是否继续有效?现有的丙级、丁级资质将来怎么办?
答:继续有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有关规定,现有的丙级、丁级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持有丙级、丁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换证。
22.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
(1)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合并后企业申请被吸收(合并)企业资质的,经核准后,合并后企业取得被吸收(合并)企业资质的有效期不发生变化;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原有效期不足1年的,以实际有效期为准),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资质有效期可恢复为与企业合并前资质有效期一致。
(2)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企业外资退出的,经核准后,分立(承继)的资质有效期不发生变化。原企业仍保留资质的有效期也不发生变化。
(3)企业跨省变更的,经核准后,核发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原有效期不足1年的,以实际有效期为准),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未完成重新核定前,不得再次申报同类别资质。重新核定通过的,换发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
(4)重组、合并、分立所需材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变更材料清单进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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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申请表》及满足相应资质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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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执业人员预注册证明材料(标准中要求考核的注册人员,新企业因无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无法完成注册的,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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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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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所有企业共同签署)扫描件(需包含债权债务、在建工程项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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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企业跨省变更后,申请重新核定需提交哪些申报材料?
答:(1)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还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资质标准对注册人员有业绩要求的提供)、劳动合同;
(3)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等;
(4)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材料和完善的管理制度(设计资质除外),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
(5)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等。
24.勘察设计企业申报资质延续或重新核定,是否需要提供企业业绩证明材料?
答:可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查阅。具体路径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hubei.gov.cn)—>“店小二”专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点击查看,即可查阅。
答: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搜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任意选择首次申请或增项等,进入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即可填报并提交资质申请。
答:不可以。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吗?
答:可以。检测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一项或多项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24号),对检测机构资质不再考核注册资本。
6.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必须先取得对应的计量认证吗?
答:是的。其中,在住建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颁布实施前,办理首次申请、增项、增加参数等资质审批事项时,对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中必须开展的检测参数、检测方法的审查,以对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测参数、检测方法为准,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范围内的,资质审批时暂不作为相关资质必须开展的检测参数、检测方法审查。
7.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是否可同时作为中级职称人员申报?
答: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同时作为中级职称人员申报;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不能同时作为中级职称人员申报。
8.申报检测机构资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证明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提交个人教育培训登记表、检测人员能力确认及上岗审批表(样表可在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的申报系统中自行下载)。
9.申报检测机构资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有什么要求?
答:检测机构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工程类专业相关学历,如所学专业非工程类,但已取得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也可作为有效人员申报。
答:是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内审员等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含已退休但未满60周岁的)。
11.首次申请、增项、增加参数等事项要进行现场核查吗?
答:在住建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颁布实施前,我省检测机构申请办理首次申请、增项、增加参数等检测资质审批事项时,除检测机构首次申请或接到举报有重大问题的,不再组织现场核查。其中,对于检测机构首次申请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其所在地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对其人员、设备、计量认证等所有申报材料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所有申报材料内容均真实有效的,再报送省厅审批。
答:在住建部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颁布实施前,我省检测机构在其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办理资质延期的,经审核,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没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八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直接办理资质延期,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上述条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
14.申请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中的基桩承载力,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堆载法)最大试验荷载不超过多少?

安全生产许可证常见问题解答(第二版)
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持证人数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自2022年2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应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的安全生产条件、省住建厅《关于优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中安管及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指标(以下简称考核指标)的通知》(厅头【2022】146号),按其明确的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基本人数考核(注:详细内容请登录网址查询http://zjt.hubei.gov.cn)。
二、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增多项时,其对应的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如何配备?
答: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增多项时,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结合实际,针对变化后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类别,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考核指标要求,确保持证基本人数。
(一)属于特级资质的,对应考核指标的资质类别,足额配备持证基本人数的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二)属于总承包、专业承包某项资质的,对应考核指标的资质类别,足额配备持证基本人数的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三)属于增资质多项的,对应考核指标的资质类别中,以持证基本人数最多的企业资质类别,复核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如某建筑施工企业具有建筑工程和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同时有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其申请安全生产许可时,则应按考核指标的资质类别中基本持证人数较多的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的要求,足额配备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三、建筑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后,现建筑施工企业还需要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吗?
四、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属于劳务资质类别的需要多少安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
答: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建筑施工企业劳务资质类别的应配备3个A证,2个C证;特种作业人员10人。
五、建筑施工企业只有三级企业资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如何延期?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建筑施工企业三级资质,该文件规定附件所列资质证书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其对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统一延期至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实施之日。
六、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社保材料需包含哪些内容?
答:安管人员提供的社保材料: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人员花名册、申报前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申报核定清单或缴费凭证,以上材料均应由社会保险部门盖章。
特种作业人员提供的社保材料:以企业名义购买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清单、意外伤害险,包括完整的保险合同、保单、保险发票等。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项目和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中,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方式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提供材料包括完整的保险合同、保单、保险发票等,以上材料均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盖章。
七、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其安管人员属于外地户籍可以吗?
答:可以。前置条件是该安管人员现已网上申请办理跨省转入,湖北政务服务网或住建厅网站能查询该证书有效信息。
八、建筑施工企业总公司的副总,持A证,将任职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子公司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其社保关系用不用转到子公司?相关文件是什么?
答:该法定代表人的社保要转到任职的子公司,依据文件是住建部建质【2004】59号。
九、某建筑施工企业在外省已申请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企业地址跨省变更后现省内是否可以使用?
答:不可以。该建筑施工企业需在省内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某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期时,因法人的年龄未满60周岁,以前从事其他行业办理退休已领取退休金,现无法提供社保证明,如何处理?
来源:湖北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文杰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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