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住建局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评审专家管理
发布时间:2022-10-25 14:28:07 浏览次数: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建设工程评标评审专家,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的管理办法》《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的考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管理,严格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评标工作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评标专家承诺制度,评标专家开展评标前须认真阅读并签署“评标专家廉洁自律和回避承诺书”(附件),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招标人存档。
二、认真执行评标专家纪律,评标专家须按时亲自参加评标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在接到评标通知后及时办理请假手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评标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该专家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导致评标无效,禁止其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三、切实遵守评标专家职业操守及行为规范,评标专家须认真执行招标投标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履行职责,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客观、公正、审慎、负责任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得随意敷衍。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发现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不得直接否决投标。
五、评标专家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规定获取评标评审报酬。恶意索取不合理评标评审酬劳,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额外酬劳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上报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监管部门按《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因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停止其评标专家资格,移出省专家库。
六、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专家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等违反职业操守行为,以及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收受贿赂、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本场所内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收集和记录,及时移送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认定、处理,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诚信扣分、行政处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本人受 “招标人” 邀请,担任“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的评委。在此,本人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珠海市政府令第124号)及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3.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工作施加不当影响,不故意拖延评标时间,不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4.履行保密义务,不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和评标项目信息,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入围定标投标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客观、公平、公正出具评审意见,不随意敷衍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6.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的招标投标活动,不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积极协助、配合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5.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如本人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发生,自愿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珠海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文杰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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