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您的位置:主页 > 政策新闻 > 行业动态 >

阜阳市城建局印发《阜阳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0-18 09:16:35 浏览次数: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阜阳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质量,保证审查结果的公正、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阜阳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1日
阜阳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质量,促进评审结果公正、公平、公开,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工作中设有专家审查环节的,其专家资格的评选、专家评审以及对专家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类型企业。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列入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人员。
    第四条 阜阳市建筑业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负责阜阳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以及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市建管处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以及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管理和考核,接受驻市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驻“局纪检组”)的监督。
第二章  评审专家库的设置
    第六条 评审专家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熟悉行政许可、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助理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5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库的建立
    (一)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国有企业等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推荐专家人选,认真填写《阜阳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专家库成员推荐表》,并对推荐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市建管处会同驻局纪检组等部门组织对各单位推荐的人员进行政策与业务培训;
    (三)经考核合格的推荐人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一)因工作变动,离开相关工作岗位的;
    (二)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四)1年内3次及以上,经通知本人,均未能参加评审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九条 评审专家名录原则上不对外公开。评审专家库的专家数量、专业划分等,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进行调整,专家每2年调整1次。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工作之前必须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工作纪律承诺书》。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涉及保密事项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之前必须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要求签署《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保密承诺书》。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应独立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评审专家必须严格执行审查工作时间安排,遵守评审工作秩序。
    (二)评审专家不得与申报企业有关人员接触,不得参加宴请,不得接收钱物。
    (三)评审专家不得互通评审信息,并将评审意见向外泄露。
    (四)评审专家不得干预其他评审专家的正常评审、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
    (五)评审专家不得擅自与申报企业联系、核实申报材料中的有关事项。
    (六)评审专家应认真、完整地填写审查表,做到细致、严谨、真实、准确。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专家所在单位与申报企业属同一企业集团(总公司)的;
    (二)评审专家或其直系亲属在被评审企业中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担任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等职务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严禁评审专家以评审专家的名义参加与资质有关的有偿咨询服务等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积极参加市建管处组织的政策和业务交流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建管处定期对评审专家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评审专家经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开始前,由市建处牵头组织,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并通知评审专家本人。
    第二十条 市建管处定期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评价,并将其评审工作情况反馈给推荐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应接受市城乡建设局、驻局纪检组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建管处、驻局纪检组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告诫,经告诫无效的,终止其评审活动。
    (一)不严格执行审查工作时间安排的;
    (二)评审工作期间,不按评审规定移交资料,或接待与评审无关的人员,或与被评审企业接触并通报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市建管处或驻局纪检组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隐瞒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三)在评审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遵守保密承诺的;
    (五)出现严重审查错误的;
    (六)经考核评价不满足专家要求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专家审查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工作纪律承诺书》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保密承诺书》
 
附件1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工作纪律承诺书 
一、本人已仔细阅读《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工作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工作纪律》),了解违反《工作纪律》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本人将自觉遵守《工作纪律》。
三、本承诺书签字后生效。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保密承诺书 
  一、本人已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了解违反《保密法》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本人将自觉遵守《保密法》和有关保密法规,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和保密纪律。
  三、本人愿意为保守国家秘密承担义务,承担因个人行为造成泄密事件的法律责任。
  三、本承诺书签字后生效。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来源:阜阳市城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阔朝
2022年10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北京中建开元信息咨询中心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5号楼17层
电话:010-88778960
京ICP备:16053045号
  • 扫一扫
    随时随地了解行业动态
    掌握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