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行保函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30 09:13:35 浏览次数: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推行保函保险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市重点工程管理处、各县(市)、区住建局、重点工程管理中心,市经开区建设和规划发展局、阜合产业园规划建设局、城南新区规划建设处、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号)、《安徽省关于金融助企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皖金〔2022〕45号)、安徽省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推行保函保险制度分工方案》、阜阳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季度营商环境重点指标工作约谈会交办任务提示单》等文件要求,推动保函保险制度落实到实处,提高工程质量保证金替代率,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经研究,决定采取以下措施,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不得拒绝,已经以现金形式缴纳的,经双方签订协议,可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换。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承包人应采取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形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许可审批人员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时,应核对施工合同中质量保证金约定条款。
三、2022年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已竣工验收尚未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的项目,发包人应承诺接受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形式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备案时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承诺书。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变更为银行保函、保证保险,任何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拒绝接受。
五、施工单位购买工程质量保修保险的,建设单位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六、承包人提供工程质量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的,不免除质量保修责任,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维修费用以及损失赔偿费用,发包人也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七、市县两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市政工程质量保证保函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发包人强迫承包人必须采用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其他方式的,承包人可以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经调查属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发包人改正;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抄送:省住建厅,市财政局,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人事部 常文杰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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