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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9-06 15:26:18 浏览次数:

河北省水利厅

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多渠道筹措水利资金,推动新阶段我省水利高质量发展,依据《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深化水利投融资改革,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运营,推进河北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发展,提升水利服务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规划引领作用,科学谋划水利发展重点领域、项目安排,做好市场监督和指导服务,从基础设施的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PPP项目的监管者。遵循市场规律,完善市场规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符合条件的各类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其他投资、经营主体均可以参与,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的各类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平台公司参股并能对其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影响的国有企业。

    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政府和社会资本平等合作,合理约定和保障社会资本的收益,合理分配且共同承担责任风险。健全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长效机制,提升水利项目的经营管理能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安全效益相统一。

    坚持行业引导、分类施策。根据不同类型水利项目的功能属性、投资规模、收益能力、运营管理等特性,加强政策支持和监管服务,实现水利PPP项目更好更快发展。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运营需由中方控股。

    坚持改革创新、协同推进。加强水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水价形成机制、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改革协同,畅通社会资本参与渠道,激发社会资本的投资活力和创新动力。

二、合作领域

    (一)省级水网重大工程。推动实施重要引调水工程、河湖水系连通工程以及具有控制性功能的水资源调蓄工程,全面增强我省水资源统筹调配能力、供水保障能力、战略储备能力。

    (二)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坚持节水优先方针,在水土资源条件适宜地区谋划建设一批现代化灌区。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开展数字灌区建设。

    (三)城乡供水工程建设。推动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鼓励实行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一体化建设运营。牧区、山区、偏远地区等不具备规模化供水条件的地区,推进实施一批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建设和改造,提高自来水普及率。

    (四)防洪工程体系建设。推进江河控制性工程、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与运行管护、蓄滞洪区建设,提高洪水调蓄能力。加快雄安新区防洪工程建设,加强江河主要支流和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河道行洪能力。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小型水库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提升专业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五)河湖生态保护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治理,加强河湖生态治理修复。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因地制宜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和小水电绿色改造。深入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进一步复苏水生态环境。推动水利风景区投资开发、运营。

    (六)智慧水利建设。加快建设数字孪生流域、数字孪生水利工程,构建天、空、地一体化水利感知网和数字化场景,实现数字孪生流域多维度、多时空尺度的智慧化模拟,实现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功能,提高水利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三、合作方式

    (一)分类选择合作模式。在不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灵活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拥有—运营(BOO)、移交—运营—移交(TOT)等模式,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和个人通过捐资等方式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二)合理划分工程模块。综合利用水利枢纽类项目,在确保项目完整性和公益性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工程模块,根据各模块的主要功能和投资收益水平,采用适宜的合作方式。对水库大坝建设等涉及防洪的公益性模块,事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应以政府为主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对水力发电、供水等经营性模块,可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落实水价、电价等政策,政府和社会资本按照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权益,涉及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另行约定。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法依规灵活掌握。

    (三)积极探索发掘水利资源效益点。对于河道治理、蓄滞洪区建设、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等防洪治理项目和河湖生态治理保护、水土保持、小水电绿色改造等水生态修复项目,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充分利用水土资源条件,鼓励通过资产资源匹配、其他收益项目打捆、运行管护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工程管理水平,有效降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对于智慧水利建设、水库管理、水利风景区,可探索通过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的积极性。

    (四)充分保障社会资本合理收益。对于重点水源和引调水工程,通过向下游水厂等产业链延伸、合理确定供水价格等措施,保证社会资本合理收益。对于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统一供水设施运行服务标准,推广城乡供水同城、同网、同质、同价、同管理,探索实施运营期节水激励、奖励措施;对于分散式中小型供水工程,探索以大带小、整体打包,引入专业化供水企业或规模较大的水厂参与建设运营管理。对于大中型灌区建设和节水改造,应合理划分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和供水单元,完善计量设施,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投资运营,鼓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受益主体投资入股。水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应采用“使用者付费”模式;水费收入不足以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采用“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模式;也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采用“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模式,逐步过渡到“使用者付费”模式,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农业灌溉供水领域项目可具体依照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在农业灌溉供水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指导意见》执行。

四、重点工作

    (一)深化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相关规划,筛选潜在PPP项目,形成重点推介水利PPP项目清单,强化信息公开和投融资合作对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项目策划、前期论证,进一步优化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技术复杂、不确定性因素多、周期较长,原则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对于中小型水利工程,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工作。

    (二)科学编报项目实施方案。对拟采用PPP模式推进的水利项目,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依据有关规定编制“一案两评”(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等事项,并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文件、备案信息保持一致。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财政部门验证,项目实施方案经地方政府同意后,按程序申请入库。为便于管理,申请入库时选择水利建设类。

    (三)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通过审核审批的水利PPP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项目公告和有关信息,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四)依法合规组建项目公司。水利PPP项目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和社会资本方根据投资比例协商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完善项目公司治理结构,落实项目公司职责,签订投资、建设、运营合同文件。合同签订前,要对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征求政府相关部门、法律咨询机构和社会资本方的意见,明确项目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

    (五)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水利PPP项目的特点,制定完善建设运营监管制度,切实强化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功能效益发挥。项目公司要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完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维修养护机制,保障工程稳定运行,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通过PPP方式建设的水利工程应当接受水利部门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服从水利部门的统一调度。

    (六)健全绩效评价和退出机制。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绩效评价标准,定期对项目运营管理开展绩效评价。合作期内,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要及时做好项目移交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合作期满后,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确保工程持续安全运行。

五、政策支持

    (一)加大政府投资引导力度。省级将按照水利发展资金使用要求,对符合支持条件的PPP项目,积极予以支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多种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二)推动建立合理回报机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可依据《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合理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建立定期校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实现投资回报。积极推动供需双方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签订框架协议,约定意向价格。加快推进用水权改革,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工程建设运营,依托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转让节约的水权获得合理收益。项目运营期间,可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及政府补贴能力,由项目参与各方协商调整收益及合作期限。支持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

    (三)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河北省水利厅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大开发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冀水财〔2022〕130号)《关于政策性金融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冀水财〔2022〕150号),支持帮助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通过国开行、农发行贷款时给予更多便利和优惠。支持帮助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7〕730号)政策。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6号)《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规定条件的,支持帮助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六、服务监督

    (一)做好项目服务。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化水利PPP项目审查审批流程,加快审查审批进度,持续提升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的便利度。

    (二)加强政府监管。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水利PPP项目的监管,着重强化对合作双方诚信履约、项目公司履职尽责等方面的监督,促进水利PPP项目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对于社会资本方直接参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要对参建单位资质、合同订立、工程价款等进行严格监督。要建立绩效评价体系,根据评价结果、合同约定,对价格或补贴等进行调整,激励社会资本通过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提高水利服务质量。完善绩效评价方法,推行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之外的第三方评审机制。

    (三)接受公众监督。依法披露水利PPP项目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确保项目实施公开透明、有序推进。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注重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督促社会资本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严格按照约定保质保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维护公众利益。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运营、拓宽水利投资渠道的重要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实化推进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政策措施。

    (二)强化跟踪监测。省水利厅将建立健全跟踪监测机制,开展水利PPP项目跟踪问效和监测评估,动态掌握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运营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水利PPP项目实施后评价,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评价社会资本的参与程度和工作落实情况,推动有关政策不断健全完善、落地见效。

    (三)做好宣传推广。省水利厅将加强水利PPP项目有关政策法规、操作规则和管理要求的培训,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成功案例,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会议等渠道,广泛宣传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的政策、方案和措施,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营造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良好氛围。

来源:河北省水利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阔朝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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