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30 14:03:50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建造站〔2022〕8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建经中心):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进一步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现将《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2年8月24日
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进一步发挥信用监管作用,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是企业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综合反映,是企业能够履行承诺取得信任的程度。
本规定所称信用评价管理,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经营业绩、咨询管理信用、咨询成果质量信用、咨询档案信用、企业统计信用、行业责任信用、企业历史信用记录等有关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发布、评价和信用等级确定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及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凡在本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制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评价情况进行审核、公示、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监管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表示信用优良,B级表示信用良好,C级表示信用一般,D级表示信用较差。
第八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评分考核方法,信用评价分值采用百分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市场行为、成果文件质量、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75-90分(含75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60-75分(含6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评定一次。探索通过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采集,自动评价,逐步实现即时评价,实时评价计分,即时公布评价结果,定期更新信用等级。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评价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实际情况对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意见进行复核,根据评分情况,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审定后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15日。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待异议解决后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分别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见附表)进行评定,评分标准动态调整每年定期发布。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模块提交信用评价申请。未按照要求时间和标准提交信用评价申请资料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期补充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认为其被公示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及时组织信用评价工作小组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为需要到参评企业现场核实的评价内容的,可派遣信用评价工作小组到企业现场进行核实,根据实际核实情况进行评分,企业应予配合。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允许其他企业借用本企业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转包或承接他人转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以弄虚作假手段协助他人在本企业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招标人和投标人、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出具虚假、不实或误导性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承接被审核、被评审、被审计单位与本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评价年度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不良记录的;
被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督机构通报批评或责令改正的。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使用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健全完善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评先选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经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对守信行为予以激励,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第十七条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一)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推荐各方市场主体优先选择,主管部门实行低频抽检,在各种年度评先选优活动中优先考虑。
(二)对信用评价为B级的企业,实行正常监管。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可以参与政策扶持、评优评先、媒体推介等。
(三)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企业,实行强化监管。列入各级执法检查必查范围,加大日常检查和抽检频次,原则上不得参与政策扶持、评先选优、媒体推介等。
(四)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采用高频日常检查和抽检,在信用修复前,依法依规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业务,不得参与各类政策扶持、评先选优、媒体推介,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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