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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阜阳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11 09:58:41 浏览次数: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阜阳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9〕89号)、《阜阳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若干措施》(阜政办秘〔2020〕84号)、《阜阳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结合本市实践经验,我局研究制定了《阜阳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日 

抄送:市公管局、市城管执法局

阜阳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信用建设,推动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9〕89号)、《阜阳市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若干措施》(阜政办秘〔2020〕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践经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阜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的资信、经营、履约和荣誉等方面情况,按规定的量化标准评分,依据所得分值排名,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 阜阳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建设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对各县(市)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汇总和发布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向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局相关科室、局属二级机构、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我市的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审核、确认,投诉处理等具体工作。具体分工另行规定。

    第六条 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各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和各项检查、巡查制度,完善信用记分管理制度,及时通过阜阳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将采集、记录、审核、确认的信用信息,于7个工作日内准确地录入信用系统,除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信息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应经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认定。

    第八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管、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水利、市场监督等部门的联系,推进信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初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和信用等级

    第九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四类。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产值、税收、企业成长性、外埠市场开拓、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注册信息、执业信息等。基本信息以省系统企业及个人相关数据为基础,其他信息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归集。

    优良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学会等表彰奖励和企业在农民工就业、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等信息。企业和个人的优良信用信息可以由企业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单位,依据良好行为事实,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经审核、确认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归集。

    不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有关部门和司法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各级建筑市场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单位,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各类执法检查和督查活动、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事故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以及群众举报、书面及网上投诉等途径,依据不良行为事实,对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系统录入、审核、确认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归集。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是指:《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中认定为“黑名单”的违规违法情形:(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十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两类,监理、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造价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类别不再细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三级,其中A级分AAA、AA、A三档。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由企业申请类别对应的信用得分确定。

    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级:分为AAA、AA、A三档

    (一)AAA:施工类:房建工程类别信用评价得分前20名的企业、市政工程类别得分前10名的企业。监理、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类造价咨询信用评价得分前3名的企业。

    (二)AA:施工类:房建工程类别信用评价得分前21-50名的企业、市政工程类别得分前11-20名的企业。监理、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类、造价咨询信用评价得分前4-6名的企业。

    (三)A:施工类:房建工程类别信用评价得分前51-100名的企业、市政工程类别得分前21-50名的企业。监理、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类、造价咨询信用评价得分前7-14名的企业。

    二、B级:A级和C级以外的其它参加信用评价企业。

    三、C级:企业存在以下违规情形、情节严重的,信用等级直接列为C级:

    (一)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记录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后仍不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被相关主管部门曝光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二)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

    (三)在信用评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因阜阳市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无法实时同步信用中国系统公布的失信惩戒企业信息,C级企业名单将定期更新和动态调整相结合。

    若等级划分位置出现多家企业评分相同,以“质量安全”项得分高低排序,再相同者以“在阜阳纳税额”高低排序。

    执业人员信用评价不分等级,依照得分排序。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采用实时动态评价模式,每日24点更新评价结果,企业信用评价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各企业通过阜阳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服务平台(链接:http://60.172.48.133:8083/platform/login),使用安徽政务服务网注册的账号登录(信用管理模块),选择申请信用评价类别及属地,填写各评价指标的得分、评分有效期、备注说明,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扫描件应加盖企业印章,提交属地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本市申报企业的属地为公司注册地,市外申报企业的属地为其驻阜阳固定办公场所所在地或在建工程项目所在地,并提供办公场所证明。同时有多个固定办公场所或拟建与在建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作为属地。

    (二)信用信息录入

    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行为记录,按照“谁发文,谁录入”、“谁处理(罚),谁录入”原则,由相应管理职能部门(包括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安监处(站)等),负责在信用信息录入平台上对形成的有关信用信息实时录入。

    (三)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审核,需签署审核意见并提交信用系统。各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登录账号沿用首次统一配发的账号。

    (四)公示

    信用数据审核完成后进行结果公开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对评价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及时予以更正。

第四章  信用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通过信用系统公布。

    第十三条 基本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名称、资质信息、资格信息、有效期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良好信用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名称、良好行为内容、授予部门和时间、良好行为文件或证书、记录部门和发布期限;不良信用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名称、不良行为内容、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机关、行政处理文件、行政处罚决定文号和内容、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文号和内容、记录部门和发布期限。

    第十四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将通过信用系统,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对社会发布。

    (一)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发布;

    (二)良好行为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6个月-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二)、(三)项信息发布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转为信用档案长久保存。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监督机构及各相关单位应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评先评优、行政许可、资质升级、动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并实行差别化监管。

    第十六条 实施差别化市场准入。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信用评定结果可作为资格审查条件。采用综合评分办法的项目,在评审因素中增加信用评价分,占比应控制在10%-20%。

    一、评定结果为AAA级、AA级和A级的企业在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报名、资格预审时应给予优先受理,同等条件可优先入围。

    二、评定结果为B级的企业依规从事建筑业活动。

    三、评定结果为C级的企业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或相关从业活动。

    第十七条 实施差别化资质资格管理。

    一、评定结果为AAA级的企业,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等方面享有优先权,降低资质资格年度动态核查中的比例。

    二、评定结果为C级的企业,依法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第十八条 实施差别化动态监管。

    一、评定结果为AAA级的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实施简化检查程序。

    二、评定结果为C级的企业实行信用惩戒机制,对其资质和承建的项目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九条 实施差别化的评先评优。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在组织评先评优活动时,应结合参加评选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记录,作出评判。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如已满处罚期并整改完成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各有关主管部门按“谁决定、谁修复,谁认定、谁修复”原则负责权责范围内的信用修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录入单位应当加强信用评价日常考核和信息采集工作,保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保证信息的动态更新,并承担审查责任。信息采集、录入人员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城乡建设局定期对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录入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第二十二条 录入平台的信用信息,实行三级权限审核程序,即一线信息采集员初始审核,业务科室负责人复核、单位分管负责人终审。确保每一则信用信息准确、无误、客观地发布应用。

    第二十三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执业人员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和个人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贿赂、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对其重新进行信用评价并予以通报,记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上报、评价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具体计分标准和说明附后。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阜阳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阜阳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废止。

   附件:阜阳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建、市政)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标准和说明

附件

阜阳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建、市政)信用综合评价计分标准

评分内容

序号

评分标准

标准分值

封顶分值

有效期

认定标准

一、资质       等级

1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及以上

10

10

实时

更新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

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7

3

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5

二、上一年度在阜阳纳税额

4

800万元及以上的

30

30

1年

上一年度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

600万元(含)-800万元的

25

6

400万元(含)-600万元的

20

7

200万元(含)-400万元的

15

8

100万元(含)-200万元的

10

9

100万元以下的

5

10

纳税额为零的

0

11

特、一级企业总部迁入阜阳或在阜阳设立全资子公司且上一年度在阜阳纳税超过500万元的

10

10

1年

三、上一年度在阜阳的产值

12

在阜阳市产值达7亿元及以上的

30

30

1年更新,新入库企业季度更新

产值报表

13

4亿元(含)-7亿元的

25

14

3亿元(含)-4亿元的

20

15

2亿元(含)-3亿元的

15

16

1亿元(含)-2亿元的

10

17

1亿元以下的

5

四、外埠

市场开拓

18

本市企业在市外缴纳税收100万元及以下的,每增加20万元加1分;1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50万元加1分

1

12

1年

企业提供的完税证明

五、政府、主管部门表彰

19

获得国务院表彰的,每项

5

5

3年

获奖证书或表彰类文件

20

获得住建部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表彰的,每项

4

21

获得安徽省住建厅及阜阳市人民政府表彰的,每项

3

22

获得市城乡建设局及8县(市)区政府表彰的,每项

2

六、龙头、骨干企业

23

获阜阳市建筑业龙头企业称号的

30

30

1年

上一年度表彰文件

24

获阜阳市建筑业骨干企业称号的

20

1年

七、科技

创新

25

获得安徽省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

3、2、1

10

3年

获奖证书、表彰类文件或工程合同、验收报告等

26

获得国家级、安徽省级工法的,每项分别得

2、1

27

与建筑施工有关的国家发明专利和企业发明专利,每项

2

28

在阜阳承建20000平方米以上装配式建筑的,每项

4

29

在阜阳承揽单项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推广使用BIM技术,取得明显成效并经专家组认定的,每个

4

八、质量安全奖励

30

鲁班奖的,每项

20

20

3年

获奖证书或表彰类文件

31

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或市政金杯奖的,每项

16

32

获省优质工程奖的,每项

14

33

阜阳市颍州杯的,每项

10

34

获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每项

12

35

获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示范工程的,每项

6

36

获阜阳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或阜阳市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的,每项

4

九、社会

贡献

37

企业在阜阳市参与组织的抢险救灾、扶贫等公益事业获得国家、省、市及县级政府以上相关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

5、4、3、2

5

1年

获奖证书或表彰类文件,统一行为计最高表彰且不重复计分

十、行政处罚

38

因在阜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除外)的,每起

-20

 

行政处罚期限

行政处罚文书

十一、通报

39

因在阜参建项目存在问题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政府或管委会通报的,每起

-2

 

6个月

通报文件

十二、质量事故

40

在阜阳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认真履行保修义务、投诉处理不及时或3次维修未解决被反复投诉或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群访群诉事件的,每起

-3

 

到问题解决

通报或政府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等

41

在阜阳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每起

-5

 

十三、安全隐患及事故

42

在阜参建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每起

-3

 

1年

通报或停工整改意见书

43

在阜阳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每亡一人

-20

 

1年

政府部门事故调查报告

十四、整改

44

工程项目管控不力,安全生产、扬尘防治、文明施工等措施落实不到位,且未按建设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到位的,每次

-2

 

6个月

 

十五、约谈

45

被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约谈的,每次

-2

 

6个月

 

46

被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约谈的,每次

-1

 

十六、其他不良行为

47

在阜参与项目招投标,违反《投标人诚信承诺书》承诺,被招标人等相关单位处理的,每起

-15

 

1年

法院判决书或停工整改意见书、企业报住建部门的建筑业统计月报或年报、通报、证明或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信息等

48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记录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后仍不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被相关主管部门曝光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每起

-10

 

49

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每起

-10

 

50

承揽的项目未落实关键岗位人员和建筑工人的考勤的;未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按要求及时核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的,每起

-3

 

51

在“清欠”中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每次

-10

 

52

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与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不一致,且未履行变更手续的,每起

-2

 

53

在我市资质申报或各级业绩核查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

-5

 

54

企业未按规定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每次

-2

 

55

在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中,不配合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存在的问题未在规定期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次

-3

 

十七、一票否决项

56

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一票否决

 

3年

 

57

在信用评价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一票否决

 

58

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一票否决

 

(房建、市政)计分标准说明

一、总体要求

    1.房建专业和市政专业分别计分。部分信用指标项分专业计分,各企业在录入信用信息时要要区别不同专业。

    2.本标准中同一企业、同一工程、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的表彰、获奖、科技创新等,按最高级别计分,不作累计计分,请勿重复录入。

    3.本评分标准范围为阜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企业及项目各类表彰、通报、获奖、不良行为,请勿上传企业在阜阳市行政区域外的各类表彰、通报、获奖等证明资料。

    4.各项信用指标均有有效期,请勿上传失效的信用信息。

    5.严禁提供虚假信用信息证明资料,凡发现提供虚假资料的,一律予以信用综合评价一票否决。

二、资质等级

    房建、市政专业分别计分,以企业对应专业资质等级计分,不需要企业申报,由系统自动抓取企业信息生成得分。

三、在阜纳税额

    1.不需要申报,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税务部门函调参与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纳税情况,通过系统自动排名并赋分。

    2.《计分标准》序号11:特、一级企业总部迁入阜阳的,需上传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扫描件;在阜设立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必须为特级或一级)且上一年度在阜阳纳税超过500万元的,需上传全资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子母公司隶属关系证明材料扫描件,纳税额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向税务部门确认。

四、在阜产值

    由企业申报,上传产值报表。

五、外埠市场开拓

    由企业申报,企业需上传企业完税清单和完税证明。

六、政府、主管部门表彰

    企业需上传表彰证书、表彰文件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各级党委表彰参照同级政府表彰赋分。

七、龙头骨干企业

    企业需上传表彰文件等证明资料的扫描件。

八、科技创新

    1.《计分标准》序号25:企业需上传奖项证书扫描件,只认可国务院、安徽省政府、阜阳市政府颁发的各类科学技术(科技进步)类奖项。

    2.《计分标准》序号26:企业需上传工法证书扫描件,工法只认可第一申报单位,只认可阜阳项目编制的工法、专利等。

    3.《计分标准》序号28:企业需上传合同、施工许可证、装配率评审文件及竣工验收报告(已竣工的项目)扫描件。如工程已竣工,此项得分生效日期为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如工程在建,此项得分生效日期为此信用信息上报的日期。

    4.《计分标准》序号29:企业需上传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BIM技术应用成果认定文件。此项得分生效日期为BIM技术应用成果认定文件落款日期。

本项信用指标分专业,企业在上传信用信息时需选择对应的专业。

九、质量安全奖励

    《计分标准》序号30-36:企业需上传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获奖证书扫描件。此项评分标准范围为阜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项目获得的奖励。请勿上传企业在阜阳市行政区域外的项目资料。

    本项信用指标分专业,企业在上传信用信息时需选择获奖工程对应的专业。

十、社会贡献

    企业需上传通报文件或证书,只认可在阜阳行政区域发生的贡献行为。

十一、行政处罚

    此类扣分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录入,需上传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

十二、通报

    此类扣分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录入,需上传通报文件扫描件。

十三、质量事故

    此类扣分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录入,需上传事故通报扫描件。

十四、安全隐患及事故

    此类扣分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录入,需上传停工整改意见书扫描件、政府部门事故调查报告等。

十五、整改

    此类扣分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录入,需上传整改通知书(函)扫描件。

十六、约谈

    此类扣分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录入,需上传约谈通知(函)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十七、其他不良行为

    1.《计分标准》序号47:由主管部门负责录入,需上传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信息截图。

    2.《计分标准》序号48、49:由主管部门负责录入,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3.《计分标准》序号50:由主管部门负责录入,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4.《计分标准》序号51:由主管部门负责录入,需上传事件通报。

    5.《计分标准》序号52:由主管部门负责录入,需上传项目负责人变更登记表或检查通报扫描件。

    6.《计分标准》序号53:由主管部门负责录入,需上传通报文件。

    7.《计分标准》序号54:由主管部门调取企业统计报表上报情况扣分。

    8.《计分标准》序号55:由主管部门负责录入,需上传盖章的单位认定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十八、一票否决项

    此类扣分项由主管部门负责录入,需上传相关认定意见及佐证材料扫描件。

来源:阜阳市城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文杰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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