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11 13:47:32 浏览次数:
冀自房治办﹝2022﹞1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我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河北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及电话:吴永伟 0311-87803846
附件:河北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
河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章)
2022年7月6日
河北省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
1 总 则
1.0.1 根据《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河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及《河北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为消除城乡居民自建房屋(简称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指导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所称自建房是指拥有土地使用权或非法占用土地的个人,自己组织建设,用于个人支配使用(包括自住、出租和用于经营)而建造的房屋。
1.0.3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自建房的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1.0.4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中,如发现存在本导则未涵盖的其他情况或安全隐患时,应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核查。
1.0.5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除应符合本导则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河北省和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2 基本规定
2.0.1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按基本信息、改造与用途改变情况、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四个方面进行。
2.0.2 自建房基本信息包括自建房基本情况、建设情况、管理情况。
自建房基本情况包括地址、产权人或使用人、房屋用途、土地性质、所在区域和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成时间等基本信息。
建设情况包括设计方式、建造方式、结构类型等。
管理情况包括取得的行政许可和是否违法建设和违规审批。
2.0.3 自建房改扩建情况及用途改变情况排查包括以下内容:
1 加高、加层、扩建、增加加层、加隔墙、减柱、减隔墙、建筑外扩;
2 对地下进行违规开挖改扩建;
3 拆、改承重结构;
4 房屋使用功能改变;
5 其他房屋安全问题等。
2.0.4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要求,使用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平台,将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信息逐一填报至信息归集平台。
2.0.5 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初步判定结论分为三级: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发现安全隐患。
1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不稳定,出现明显不均匀沉降,或承重构件存在明显损伤、裂缝或变形,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结构已损坏,存在倒塌风险;
2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无明显不均匀沉降,个别承重构件出现损伤、裂缝或变形,不能完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3 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稳定,无不均匀沉降,梁、板、柱、墙等主要承重结构构件无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连接可靠,承重结构安全,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2.0.6 排查初判为不同安全隐患等级的自建房应分类处置:
1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如需继续使用,应限期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2 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限制用途,并限期委托专业技术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 未发现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可继续正常使用,同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维护。
2.0.7 初步判定结论不能替代房屋安全鉴定。
2.0.8 现场排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排查人员携带卷尺、激光测距仪、裂缝对比卡、重锤线等简单设备进行必要的测量;
2 应对结构裂缝、损伤、腐蚀、风化和房屋整体等进行记录或拍照;
3 检查时应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损坏。
2.0.9 自建房结构安全鉴定技术服务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对其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0.10 自建房结构安全鉴定应按照《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2021、《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2016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鉴定结论安全评级为Asu级、Bsu级、Csu级、Dsu级,实施分类整治。
2.0.11 国家和河北省对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有新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3 排查技术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排查顺序宜为先房屋外部,后房屋内部;破坏程度严重或濒危的房屋,若其破坏状态明显,可直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再对房屋内部进行检查。
3.1.2 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 将原居住功能的自建房改变为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如宾馆、幼儿园、洗浴场所、培训教室、影院、KTV、餐馆等,且不能提供有效技术文件的;
2 改变使用功能后,导致楼(屋)面使用荷载大幅增加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3.1.3 改扩建的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 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且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2 在原楼(屋)面上擅自增设非轻质墙体、堆载或其他原因导致楼(屋)面梁板出现明显开裂、变形;
3 在原楼(屋)面新增的架空层与原结构缺乏可靠连接。
3.1.4 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1 将原居住功能的自建房改变为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2 改变使用功能但楼(屋)面使用荷载没有大幅增加。
3.1.5 改扩建的自建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1 在原楼面上增设轻质隔墙;
2 擅自拆改主体承重结构、更改承重墙体洞口尺寸及位置、加层(含夹层)、扩建、开挖地下空间等,但未见明显开裂、变形时;
3 屋面增设堆载或其他原因使屋面荷载增加较大,但未见明显开裂和变形时。
3.1.6 按本导则尚不能判定为严重安全隐患或一定安全隐患,但排查中发现结构存在异常情况的,可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3.1.7 经排查判定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一定安全隐患情形的,可初步判定为未发现安全隐患。
3.2 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
3.2.1 地基基础的安全隐患排查应检查地基变形对主体结构及建筑周边的反应,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降、不稳定等情况;室内外管网是否渗漏、排水是否通畅等。
3.2.2 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 房屋地基出现局部或整体沉陷;
2 上部结构砌体墙部分出现宽度大于10mm的沉降裂缝,或单道墙体产生多条平行的竖向裂缝,其中最大裂缝宽度大于5mm;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部位出现宽度大于3mm的不均匀沉降裂缝;
3 混凝土梁产生宽度超过0.4mm的斜裂缝,或梁柱节点出现宽度超过0.5mm的裂缝,或钢筋混凝土墙出现竖向裂缝;
4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且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或有继续滑动迹象;
5 基础基底局部被架空等可能引起房屋坍塌的其他情形;
6 因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上部结构出现明显的倾斜、位移、裂缝。
3.2.3 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1 房屋地基基础有不均匀沉降,且造成房屋上部结构构件裂缝,但其宽度未达到3.2.2.2、3.2.2.3条限值;
2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不大于10mm,但对上部结构造成影响;
3 因地基变形引起单层和两层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3%,三层及以上房屋整体倾斜率超过2%;
4 地下管网存在渗漏,室外排水存在不畅等情形。
3.3 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
3.3.1 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应包括:承重构件及其连接是否可靠;结构构件与房屋整体是否存在“歪、裂、扭、斜”等现象。同时排查按照先整体后构件的顺序进行,比照承重结构构件截面常规尺寸,对梁、板、柱、墙进行排查。对于存在损伤和变形的构件,可辅助以裂缝对比卡、重垂线等工具进行。
3.3.2 结构布置和房屋整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 多层房屋结构布置混乱,多数上下层柱、承重墙竖向不连续,传力体系不明确;
2 房屋出现明显整体倾斜、局部坍塌或歪扭现象。
3.3.3 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 承重墙、柱已经产生明显倾斜;
2 采用独立承重砖柱,且砖柱出现变形或裂缝;
3 承重墙出现竖向受压裂缝,缝宽大于1mm、缝长超过层高1/2,或出现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4 空旷房屋(承重墙间距大于9m)承重墙体出现多条水平裂缝、竖向裂缝或斜向裂缝;
5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在支座部位出现因局部受压产生的裂缝,或裂缝宽度超过1mm;
6 承重墙或砖柱出现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现象,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或削弱后墙体厚度不足180mm;
7 纵横承重墙体连接处出现通长竖向裂缝;
8 承重墙、柱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9 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的拱顶沿纵向产生裂缝,或拱曲面变形,或拱脚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或拉杆体系失效等。
3.3.4 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 主要承重柱产生明显倾斜,混凝土质量差,出现蜂窝、露筋、裂缝、孔洞、烂根、疏松、外形缺陷、外表缺陷;
2 柱、梁、楼板、墙、楼梯因钢筋锈蚀膨胀造成裂缝宽度大于1mm,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钢筋锈蚀严重;
3 梁跨中或中间支座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裂缝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1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
4 梁、板下挠,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5 悬挑梁、板下挠变形明显,且梁、板根部上方出现多条裂缝下方出现混凝土压碎现象;
6 柱因受压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
7 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大于1mm非受力裂缝的情形;
8 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屋架平面外倾斜。
3.3.5 钢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 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2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3 受力构件因锈蚀导致截面锈损量大于原截面的10%;
4 钢柱等受压构件整体或局部出现弯曲、变形、倾斜;
5 屋架下挠,檩条下挠,导致屋架倾斜。
3.3.6 木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1 构件之间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连接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连接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2 主梁下挠,或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3 屋架下挠,或顶部、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
4 木柱侧弯变形,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等受损面积大于原截面20%以上。
3.3.7 砌体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1 承重墙厚度小于180mm;
2 承重墙或砖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
3 承重墙或砖柱出现侧向变形现象,或出现因侧向受力产生水平裂缝;
4 建筑高度与面宽宽度的比值超过2.5;
5 房屋面宽和进深比例小于1:3,主要采用纵向承重墙承重,缺乏横向承重墙;
6 房屋底层大空间,且未采用局部框架结构,上部小空间,且采用自重较重的砌筑墙体分隔;
7 建筑层数达到3层以上,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且未设置圈梁和构造柱;
8 采用预制板作为楼屋面,未设置圈梁,未采取有效的搭接措施;
9 承重砌体墙根部风化剥落,有效截面削弱不超过15%;
10 女儿墙存现多条贯通裂缝且存在外闪现象;
11 门窗洞口上砖过梁产生裂缝或下挠变形。
3.3.8 混凝土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1 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2 预应力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酥松露筋,或预制板底部出现横向裂缝或下挠变形;
3 混凝土墙中部产生斜裂缝;
4 屋架产生下挠,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
5 悬挑构件下挠变形,或支座部位出现裂缝;
6 承重混凝土构件(柱、梁、板、墙)表面有轻微剥蚀、开裂、钢筋锈蚀的现象,或混凝土构件施工质量较差、蜂窝麻面较多、但受力钢筋没有外露等;
7 混凝土梁板出现宽度1mm以下非受力裂缝的情形。
3.3.9 钢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1 梁、板下挠;
2 实腹梁侧弯变形且有发展迹象;
3 梁位移或变形较大;
4 钢结构构件(柱、梁、屋架等)有多处轻微锈蚀现象。
3.3.10 木结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初步判定为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1 檩条、龙骨下挠,或入墙部位腐朽、虫蛀;
2 木构件存在心腐缺陷;
3 受压或受弯木构件干缩裂缝深度超过构件截面尺寸的1/2,且裂缝长度超过构件长度的2/3。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文杰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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