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住建局印发《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17 09:25:18 浏览次数: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住建〔2022〕138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0日
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桂建管〔2016〕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南宁市房建市政评标专家库”),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是指已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并已加入南宁市房建市政评标专家库的具备工程评标等相关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南宁市房建市政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专家入库前的培训,确定专家的评标类别及专业;
(二)对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变更进行审核和确认;
(三)负责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
(四)依法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协助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招标人或其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评标专家;
(二)负责开标项目评标场地的服务及现场纪律的维护;
(三)负责对评标专家出勤和评标纪律等情况进行考评;
(四)负责对评标过程进行实时监控,配合提供评标过程监控影像资料。
第二章 评标专家管理
第六条 南宁市房建市政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南宁市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政策性文件;
(二)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职业道德良好,遵纪守法,个人信用信息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68周岁(含68周岁)以下;
(六)取得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资格证书》后申请加入南宁市房建市政评标专家库并经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
第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业主评委;
(二)依法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聘用单位、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下称《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中申请变更;
(六)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
(二)属于项目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
(三)2年内曾在投标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四)在投标单位退休不满3年(含3年)的;
(五)现任职单位与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
(六)现任职单位与投标单位是上(下)级管理或控股(被控股)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招标人或者有关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抽取评标专家: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十一条 招标人派出的业主评委参与评标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必须是本单位或其上、下级部门(公司)(提供证明)具备与评标工程技术要求相当条件和能力水平的人员出任(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评标资格的评标专家除外),招标人需提交符合相当条件和能力的承诺书,并提供招标人为其缴纳的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或者工作编制证明文件;
(二)本单位无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时(招标人须出具无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书面情况说明),可以委托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人员出任(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资格的评标专家除外)。持证人员已退休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文件;持证人员在职的,应提供现任职单位为其缴纳的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或者工作编制证明文件。每名评标专家一年只能担任两次业主评委。
第十二条 对评标专家的考评采取动态考评和日常管理考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评标专家考评得分等于计分期内动态考评和日常管理考评计分之和,考评结果记入《评标专家管理系统》评标专家个人信息化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动态考评采用“一标一评”方式。项目评标工作完成后,由招标人代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人员等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出现的不良行为予以考评扣分,计分标准见附件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及时、准确的将 “一标一评”考评扣分情况录入《评标专家管理系统》。
评标专家可登录《评标专家管理系统》查看“一标一评”个人扣分信息,对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扣分结果录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日常管理考评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日常监督及检查工作中对评标专家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考评计分,计分标准见附件2。
考评结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录入《评标专家管理系统》,同时发送短信告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计分录入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章 考评结果及运用
第十五条 动态考评和日常管理考评计分采用循环计分制,计分项有效期为一年,自计分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后该项计分归零。评标专家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5分的,在我市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扣满20分,在我市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扣满30分的或累计暂停9个月及以上的或一次被扣20分的,在我市暂停12个月评标资格并视情节移出南宁市房建市政评标专家库,并将移出结果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暂停期内,评标专家不得参加南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评标活动,否则一经发现,将直接移出南宁市房建市政评标专家库,并将移出结果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计分后符合本条规定被暂停的,暂停期满后各项计分(含加分)归零。计分周期内奖励加分可与扣分实时冲抵。
第十六条 业主评委在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5分的,在我市暂停3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扣满20分,在我市暂停6个月评标资格;累计扣满30分的或累计暂停9个月及以上的或一次被扣20分的,在我市暂停12个月评标资格,并根据情形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每月参加评标次数不得超过3次,当月参评次数满3次后系统将自动暂停评标专家抽取资格,待下一月份自动恢复抽取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评标专家“一标一评”动态考评评分表
2.评标专家日常管理考评评分表
附件1
评标专家“一标一评”动态考评评分表
|
序号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分) |
专家扣分情况 |
备注 |
||||
|
1 |
参加评标会迟到15分钟以上(含本数)30分钟以下(不含本数) |
-3 |
||||||
|
2 |
参加复评会迟到30分钟以上的(含本数) |
-3 |
||||||
|
3 |
因专家未及时变更个人信息导致影响评标的 |
-3 |
||||||
|
4 |
在电子评标过程中不能熟练操作计算机或电子评标软件而影响正常评标进程的 |
-3 |
||||||
|
5 |
因专家个人原因导致评标系统流程重置,但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影响的 |
-3 |
||||||
|
6 |
参加评标迟到30分钟以上(含本数) |
-5 |
||||||
|
7 |
故意拖延评审时间,影响评标进程的 |
-5 |
||||||
|
8 |
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应当通过澄清、说明进行补正而未要求,直接作否决投标处理的 |
-5 |
||||||
|
9 |
不遵守评标区纪律或交易中心相关管理规定,不服从现场监督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 |
-10 |
||||||
|
10 |
在评标过程中因评标专家个人操作失误导致评标结果改变的 |
-10 |
||||||
|
11 |
不提交评标报告,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盖章)且无书面陈述理由的 |
-10 |
||||||
|
12 |
确认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或同时接受不同项目的评标邀请 |
-10 |
||||||
|
13 |
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
-15 |
||||||
|
14 |
不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
-20 |
||||||
|
15 |
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影响公正评标的 |
-20 |
||||||
|
16 |
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
-20 |
||||||
|
17 |
委托他人代替评标,或以他人名义参加评标,或者委托他人代替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20 |
||||||
|
18 |
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20 |
||||||
|
19 |
将有关评标资料、数据、文字记录携带出评标室的 |
-20 |
||||||
|
20 |
评标专家之间私下串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影响公正评标的 |
-20 |
||||||
|
21 |
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
-20 |
||||||
|
22 |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关工作人员索要政策文件规定的评审费支付标准以外费用的 |
-20 |
||||||
|
23 |
因评标薪酬争议,拒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
-20 |
||||||
|
24 |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
-20 |
||||||
|
25 |
用威胁、恐吓等恶劣手段干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 |
-20 |
||||||
|
26 |
泄露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的 |
-20 |
||||||
|
27 |
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20 |
||||||
|
计分 |
||||||||
附件2
评标专家日常管理考评评分表
|
序号 |
考核内容 |
计分标准(分) |
得分 |
备注 |
|
1 |
各级抽查、检查、备案中发现评标报告的编写不认真或内容不完整的 |
-3 |
||
|
2 |
因工作单位变动(含兼职、辞职),3个月内未申请变更的 |
-5 |
||
|
3 |
拒绝配合招标人处理评标结果异议及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等法定义务的 |
-10 |
||
|
4 |
因评标专家失职或评审错误引起有效投诉的 |
-10 |
||
|
5 |
参加异地评标被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记录不良行为且被通报的 |
-10 |
||
|
6 |
无故不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或业务培训的 |
-10 |
||
|
7 |
未如实填报回避单位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20 |
||
|
8 |
无故拒绝参加重新评审的 |
-20 |
||
|
9 |
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评标专家资格,或涂改、伪造专家资格证书的 |
-20 |
||
|
10 |
专家资格暂停期间,继续以评标专家身份接受邀请参加评标的 |
-20 |
||
|
11 |
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
-20 |
||
|
12 |
各级抽查、检查、备案中发现评委未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20 |
||
|
13 |
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作伪证的 |
-20 |
||
|
14 |
有其他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20 |
||
|
15 |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情况进行调查的 |
5 |
||
|
16 |
参加评标被当地或者异地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表扬的 |
10 |
||
|
17 |
在评标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
10 |
||
|
18 |
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有关招投标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
10 |
||
|
19 |
主动向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陪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15 |
||
|
计分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来源:南宁市住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文杰
2022年3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北京中建开元信息咨询中心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5号楼17层
电话:010-88778960


- 扫一扫
随时随地了解行业动态
掌握最新资讯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