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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16 10:36:38 浏览次数:

广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建发〔2022〕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强化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品质,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转发至所辖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监管力度,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标准统一、量化评价、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我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预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评价部门对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责任主体开展的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价部门,是指全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本办法所称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以下统称监督评价),是指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由评价部门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情况采取量化计分的监管方式。包含对责任主体监督评价信息的采集、录入、异议处理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在建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统称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条  评价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监督评价,被监督评价的项目实体或责任主体行为样本采用随机抽查方式确定。

    自治区、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层级监督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时,发现辖区内的项目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评价计分情形的,应当责令项目所在地评价部门予以监督评价。项目所在地评价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整改建议书要求进行评价,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增减内容。

    第四条  评价部门根据本办法计分标准开展监督评价,在每个评价周期按“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评价,监督评价内容应当覆盖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指标。

    本办法所称评价周期,是指项目施工周期,即从项目开工至竣工(完工)的时间或按照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完成相关工作的时间。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计分办法

    第五条  监督评价从项目责任主体的现场管理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具体评价指标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和专项工作部署要求确定,必要时可进行调整更新。

    第六条  评价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责任主体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评价,监督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见附件1。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七条  评价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有计划地把监督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部门应当进行监督评价:

    (一)按监督工作计划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按照本办法的监督评价内容开展检查的;

    (二)自治区、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层级监督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时,发现项目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评价计分情形的;

    (三)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时,发现项目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评价计分情形的。

第八条  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评价部门应当对与分户验收相关的评价项目进行评价,主要评价内容应当包含按规定开展分户验收、分户验收资料与现场实际相符等情况。

    第九条  评价部门在实施项目现场质量安全隐患调查确认、计分等动态监管时,需登录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统称质安监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未录入质安监系统的监督评价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令责任主体改正和计分的依据。

    第十条  开展监督评价时,应当由2名及以上评价人员共同进行,评价人员应当主动向被评价责任主体出示证件。

    本办法所称评价人员,是指持有行政执法证或监督员证的人员。

    第十一条  评价人员应当在施工现场当场确定质量安全隐患,如实填写《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确认表》(详见附件2,以下统称确认表),被监督评价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统称项目负责人)应在确认表上签字确认。若项目负责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且与评价人员沟通无效的,可在确认表上注明陈述申辩意见和理由后再签字确认,视同当场提出异议。评价人员核实签字后,确认表即作为对被评价责任主体进行监督评价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评价人员应当在确认表上注明情况。被评价企业拒不接受检查,或拒不提供文件和资料的,按检查项最高分值计分。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质量安全隐患不进行重复计分。

    评价人员在对项目现场质量安全隐患进行调查时,应当通过文字、影像等形式记录确定的质量安全隐患具体位置,确保评价全过程留痕和可溯源。质量安全隐患等信息宜在施工现场当场录入质安监系统,通过质安监系统形成确认表后在网上下载打印,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表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确认表一式两份,经签字确认后一份交给责任主体,另一份由评价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交给评价部门专人保管。记录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信息的纸质、影像等资料和确认表由评价部门专人负责统一归档保存,以备核查,评价生效后相关存档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  项目现场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评价人员开展工作,如实回答有关问询,及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现场无法提供文件和资料的视为缺失。 

第四章  评价信息的录入、异议处理和审核

    第十三条  评价人员录入项目现场质量安全隐患等信息后,质安监系统自动生成《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告知单》(详见附件3,以下统称告知单),通过质安监系统推送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告知单送达责任主体并进行网上公示。

    自治区、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层级监督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时,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质安监系统发出的整改建议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通过质安监系统推送或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告知单送达责任主体并进行网上公示。

    上述网上公示期均为5个工作日。责任主体应当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第十四条  责任主体对监督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告知单等文书的公示期内向评价部门申请核实,如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即为最终结果,评价部门不再接受申诉。

    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等材料。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按以下程序向评价部门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评价部门应当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结果,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结果的次日在质安监系统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结果通过质安监系统告知相关责任主体。

    (一)由县(市、区)评价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评价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评价部门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二)由设区市评价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评价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三)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责任主体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的,视为无异议,过后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各级评价部门应当建立核实和复核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的责任人。

    经核实或复核批准后更改的监督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过往的效力。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故停止施工3个月及以上的,责任主体可在质安监系统向项目所在地评价部门提出项目中止评价申请,并上传《项目中止评价申请报告》以及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印章的《中止合同协议》(确实无法提供《中止合同协议》的,可用法院判决书、仲裁机关仲裁文件等其他证明材料代替);项目所在地评价部门应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即中止该项目评价工作。项目准备复工时,责任主体应于复工前5个工作日内在质安监系统向项目所在地评价部门报告,项目所在地评价部门即恢复该项目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主体已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且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责任主体在质安监系统向项目所在地评价部门提出项目完工登记申请:

    (一)工程竣工预验收后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

    (二)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

    申请完工登记应在质安监系统中上传加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印章的《项目完工申请报告》和《工程竣工报告》;项目所在地评价部门应在收到完工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所在地评价部门应停止该项目的监督评价。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已按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质安监系统向项目所在地评价部门提出工程质量预验收登记申请,项目所在地评价部门应在收到预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所在地评价部门应停止该项目或单位工程的监督评价。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责任主体应在质安监系统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登记,并上传“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室外设施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和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扫描件、“永久性标牌”照片,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登记;项目所在地评价部门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登记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项目所在地评价部门应停止该项目的监督评价。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  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监督评价计分值进行内部排名,将评价计分值排名靠前的项目列为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参照监督评价计分值对责任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层级监督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时,应当将监督评价工作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员的考核内容,评价情况作为监督员业务记录和年度素质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评价部门应当对评价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规范监督评价行为。自治区、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层级监督检查和各类专项检查时,应当将监督评价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发现未按照规定频率进行评价、评价情况与实际不符等问题的,应当责令评价部门改正,必要时对评价部门及评价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评价部门应加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危大工程的监管。当在日常抽查中发现工程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监督评价工作接受群众监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监督评价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0771-5881296。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1日起实施。       

附件:

⒈ 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内容和计分办法

⒉ 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确认表

⒊ 建筑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告知单

来源:广西自治区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文杰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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