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2-14 15:41:51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海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1〕1526号)的相关要求,有序做好我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报、许可和管理等工作,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为推动政策的有效衔接,设置两年(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使用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和按照本《细则》取得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均可参加本省公路养护工程投标活动。过渡期后参加本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活动均需使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附件:《海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31日
海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对本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凡进入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应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作为条件之一。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与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海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受理和审批公路养护资质申请事项,颁发资质证书;组织开展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市场监督检查和秩序维护,依法处理违反公路养护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的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延续和变更进行具体管理,审核公路养护作业申报事项,协助开展全省公路养护市场监督检查和秩序维护。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依法处理违反公路养护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与条件
第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路基路面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路基路面乙级资质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桥梁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各类养护工程;桥梁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桥梁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桥梁的修复养护工程;隧道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各类养护工程;隧道养护乙级资质可以承担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结构的预防养护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质条件隧道除外)土建结构的修复养护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
不同类别养护资质所对应的申请条件具体遵循《办法》第二章相关内容,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清单详见附件3。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许可
第九条 拟在本省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可以通过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或海南政务服务网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十条 资质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需报送《海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见附件1)和以下附件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任职证明、身份证明),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二)主要技术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或交工验收意见,业绩所属单位资质及其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等)。
(三)企业业绩证明材料(主包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或交工验收意见,专业分包业绩还另需提供分包合同、业主及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四)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及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和从事公路工程的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及一个月社保缴纳证明。
(五)从业单位近3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含附注;企业成立未满三年的,应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
(六)公路养护作业设备的证明材料,自有设备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租赁设备需提交与出租企业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并附出租企业设备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许可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资质申请。申请人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可自行选择网上平台(海南政务服务网)或线下方式(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资质申请业务,省交通运输厅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资质审核。省公路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初审的资质类别和级别意见,初审办理期限为6个工作日。根据工作需要,省公路管理局可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所需要的时间。专家评审应出具审查意见,载明评定的资质类别和级别。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对公示期间的投诉信息,省公路管理局应组织核查,并将核实结果反馈投诉人。省公路管理局审核完成后,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审核结果。
(三)资质审批。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在接到省公路管理局的审核意见后,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民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当建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平台。
第十四条 在本省注册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可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具体按照《海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见附件2)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业资质有效期为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延续与变更的其他内容具体遵循《办法》第四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省公路管理局应当依照职责,对所辖或所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由许可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专业技术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二十三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法从事公路养护作业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相应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证书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应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市场实际,加快完善相应养护市场监管制度,推进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用管理,并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本省有关公路养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
相关公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客观公正履职,积极维护公路养护作业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出现失职、渎职、索贿、受贿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许可范围、区域从事养护作业。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海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2.《海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3.海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机具设备清单
来源: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文杰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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