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2-14 15:40:18 浏览次数:
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交建〔2021〕34号
各设区市(区)交通局,省高速集团、省公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保障公路养护市场公平竞争,提升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1〕1526号)要求,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保障公路养护市场公平竞争,提升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1〕15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
第三条 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行统一许可、分级监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监管工作。
省高指(省高速集团)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业绩管理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下称“省公路中心”)具体承担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四条 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只授予从事公路养护作业,依法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业。
第五条 根据《办法》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四个序列七个等级,各序列、等级资质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只能从事本序列、等级规定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不得超越序列、等级开展公路养护作业活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申请企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净资产、工程业绩等可以共用,但应分别达到相应序列、等级资质所要求的条件。
第三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六条 福建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实行网上申报,新申请资质、申请延续资质的企业应登陆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网上行政服务中心(http://220.160.52.59:18889/wwsp/),按要求填报资质相关材料电子版。各序列、等级资质的许可标准详见附表1-1~1-7。资质审查导则详见附件1。
第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技术负责人的业绩认定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下称“国网”)或“信用交通·福建系统”(http://220.160.53.3:30050/gzwz/,下称“省网”)中载明的、能够证明满足资质条件的网页截图为准。
第八条 对新申请、申请延续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企业,资质申请正式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必要时省交通运输厅将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程序及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九条 对准予许可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由省交通运输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有效期5年,全国范围内适用。许可决定在省交通运输厅网上行政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应在省级综合类报纸或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刊登遗失或损毁声明,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遗失或损毁声明,及资质证书更换、补发申请。
第十一条 注册地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承诺制代替提交申报材料。对采用承诺制的申请企业采取先发证后核查的许可程序,具体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在资质规定的承担范围内开展公路养护作业,各类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承担范围详见附表2。申请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的单位,企业人员、企业资产、技术设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但工程业绩不满足资质标准的,准予许可,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各类养护工程(具体在资质证书中予以标明)。
第四章 资质延续
第十三条 由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第三章“申请与许可”程序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延续资质材料不符合资质许可标准要求的,责令整改,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整改完成。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未在有效期内再次申报延续的,不予延续。该企业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按新申请资质程序办理。
第五章 资质变更
第十五条 由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按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程序,以变更后的企业重新申请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设区市(区)、县级交通运输局应对辖区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开展,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省交通运输厅定期组织对各地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企业出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活动”情形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在查明认定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将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依法予以撤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企业出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注销该企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 所有通过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的企业,申报所提交的人员资料、工程业绩等信息将录入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平台,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国联网、信息互通、随时查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公路养护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原许可范围承接相应养护工程和招投标等经营活动。为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届满的,有效期统一至2022年6月30日,不再换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在2022年7月1日后届满的,仍按原有效期执行。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拟申请新资质证书的按资质延续程序办理,新资质证书颁发后,原资质证书(含未到期)予以全部撤回。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与《办法》合并使用,实施细则未作规定或细化的,以《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细则解释权归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附件1
福建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查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查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福建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细化制定本审查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企业新申请、延续申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管理。
第三条 本导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材料要求
第四条 企业新申请或申请延续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需登陆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网上审批办事大厅(http://220.160.52.59:18889/wwsp/),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材料电子版。
第五条 资质申请材料提交后,由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服务中心审核申请材料电子版的清晰度、完整性及时效性,对材料模糊不清、顺序混乱、页面颠倒、时效过期的,不予受理并由企业进行相应调整。资质受理后,申报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第六条 企业人员资料中,需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提交资质申请或延续半年内任一个月,需加盖社保部门查询章)、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注册单位应与申报企业一致且处于有效注册期内),技术工人提供职业技能证书(需体现职业技能等级完整信息)。
第七条 企业技术负责人另需提供任职本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文件资料、本企业缴交近半年的社会保险证明、工作经历履历表并本人签字承诺属实;提供相应等级要求该技术负责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信用交通·福建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满足资质条件的技术负责人业绩网页截图以及符合相应类别、序列业绩要求的佐证材料。
第八条 企业业绩资料中,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甲级资质以及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所提供业绩需为企业近5年完成的养护工程项目;提供相应等级要求该企业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信用交通·福建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满足资质条件的企业业绩网页截图。
第九条 企业资产资料中,需提供近3年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等;以及由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年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第十条 财务主要指标主要核查企业负债水平和盈利能力。企业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主要指企业近3年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同时企业盈利能力保持利润正增长(利润额>0)。
第十一条 所有技术设备为企业自有。企业自有设备,均需提供对应技术设备的产品规格说明书(包括一手及二手转让买卖设备,体现具体品牌、型号、相应等级要求的技术参数等信息),与设备发票(非代开发票)一并提交。涉及转让、买卖二手设备的,需同时提供转让或买卖合同(协议)、技术设备原始发票(非代开发票)、双方银行转账交易凭证。企业申请资质延续时不再对技术设备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事项后的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交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企业重组、分立后再申请资质的,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原企业在重组、分立前承接的养护工程项目可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养护工程项目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企业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养护工程项目可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第三章 有关说明和指标解释
第十三条 本导则所称的公路养护工程,按照我厅印发的《福建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闽交建〔2020〕11号)相关分类细目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企业业绩资料中近5年,指正式受理企业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
第十五条 保密工程不得作为企业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第十六条 技术负责人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是指技术负责人从事公路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建设单位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的工作经历时间(时间按照年份累计)。技术负责人完成的业绩是指作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公路工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的养护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涉及的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公路与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交通机电工程、交通安全设施与机电工程、土木工程、城市道路与桥梁工程、市政路桥、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工程管理、工程施工等涉及公路工程的相关专业。
第十八条 从事公路工程技术工人工种需满足公路工程技术工作要求,技术工人包括道路(公路)养护工、电工、焊工、钢筋工、混凝土工、绿化工、测量工、花卉工。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第二十条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几家有资质的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被吸收企业或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合并后的企业申请承继被吸收企业或原有企业资质的。
第二十二条 《细则》第二十二条中所称“原资质证书予以全部撤回”,指该企业在《细则》施行前已取得的全部公路养护资质证书。如1家企业拥有二类甲(有效期至2022年5月)、三类甲(有效期至2022年12月)、三类乙(有效期至2023年5月)养护资质证书,该企业2022年2月申请资质延续并取得新资质证书后,则未到期的三类甲、三类乙资质证书也予以全部撤回;该企业2022年9月申请资质延续并取得新资质证书后,则未到期的三类乙资质证书也予以撤回。
来源: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文杰
2022年2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北京中建开元信息咨询中心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5号楼17层
电话:010-88778960


- 扫一扫
随时随地了解行业动态
掌握最新资讯




您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