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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2-14 15:36:05 浏览次数: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和《湖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服务指南》的通知

鄂交发〔2021〕211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有关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序开展湖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及管理工作,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湖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出台《办法》是公路领域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是进一步提升公路行业治理能力和水平、形成全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公路养护市场、推动公路养护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办法》全面指导公路养护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对促进市场要素合理流动、优化公共服务供给、维护市场秩序、提升公路养护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读学习《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做好新旧资质衔接工作

    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不再受理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新资质证书,如超过原资质证书有效期未取得新资质证书,不得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活动。在2022年1月1日前签订养护作业施工合同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仍可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原许可的范围、区域继续从事养护作业活动。从2022年10月1日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签订养护作业施工合同前,应当取得新资质证书。

三、激发公路养护市场活力

    完善公路养护市场竞争机制,加大养护市场开放力度,不断完善养护市场结构和功能,鼓励和引导专业化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养护市场竞争,进一步提升养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积极培育专业化程度较高,熟悉区域环境、地形地貌、地质状况、公路沿线情况,能长期稳定作业的专业化公路养护企业。

四、加强养护作业单位履约行为的监管

    所有达到规模依法必须招标的养护项目,其招标采购活动应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透明化管理、阳光交易。要规范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提高诚信履约意识,加强对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的监督检查,严禁将养护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要督促养护作业单位严格落实养护技术规范和相关制度要求,编制完备的施工组织方案;要把养护施工质量安全放在首位,增强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人员配备,完善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路网安全平稳有序运行。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31日

湖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湖北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在湖北省内从事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和改扩建。

    第三条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市(州)、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分类及条件

    第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  申请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各级资质应具备的条件,按照《办法》执行。

    第八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满足《办法》中各序列等级对应技术人员的具体要求:

    (一)技术人员包括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三大类。其中专业技术人员由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组成。

    (二)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包括公路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业绩是指其作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身份参与完成的养护作业业绩。

    (四)建造师的专业以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为准。其他技术人员的“相关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第九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满足各序列等级对应技术设备的配置要求(具体要求见《养护作业单位关键技术设备配置表》)。

    第十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满足各序列等级对应净资产的具体要求,其中:

    (一)企业净资产数以企业最近年度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

    (二)“近3年财务主要指标状况良好”,不得出现亏损,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企业成立不满3年的,以成立以来的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满足各序列等级对应企业业绩的具体要求,其中:

    (一)“近5年”是指自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5年期间完成的工程业绩。如:申报年度为2015年,“近5年”的业绩是指2010年1月1日之后验收合格的项目,超过时限的代表工程业绩不予认可。企业技术负责人从业经历的“近10年”情况依此类推。

    (二)路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工程累计完成的养护里程,以1年为一个计算周期,逐年累加,不足1年的不累加。对于专项养护,按实际养护里程累加。

    (三)桥梁、隧道养护工程累计完成的养护数量,以1年为一个计算周期,逐年累加,不足1年的不累加。对于专项养护,按实际养护数量累加。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许可

    第十二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等级的资质类别可以直接申请甲级。

    第十三条  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

    (三)最近3年经第三方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四)企业技术负责人的简历表、身份证、职称证件、业绩证明材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盖公章);

    (五)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汇总表、身份证、注册建造师证书、职称证书、会计师证书等相关证件;

    (六)企业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近3个月社保证明;

    (七)关键技术设备需提交所有权证明材料,产权登记证书或购置发票等;

    (八)企业业绩应提供合同协议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盖公章的业绩证明等。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将对申请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查询,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通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向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六条  注册地在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单位拟申请路基路面养护乙级资质的,只需提交湖北省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表和告知承诺书。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在作出许可决定后30日内,按照告知承诺有关要求开展情况核查。

    第十七条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许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八条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将许可决定通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质类别开展养护作业活动。

    禁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从事下列活动: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二)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在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3个月之前,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向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提交材料。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在接到延续申请后,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作业单位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许可有效期内,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变更。经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符合变更条件的,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需要更换、补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遗失的,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发布遗失声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省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取得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全省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进行抽查,并根据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信用状况适当调整抽查频率。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提供资质证书、有关人员的职称、职业资格、执业注册、专业技术等证书,有关技术设备的材料,有关公路养护作业的文件,有关单位内部资质管理制度的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办理资质申请、延续之日起前一年内,在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上不得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的,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在资质申请及从业过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依法注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并通过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一)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三)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资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第三十条  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保持资产、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方面满足相应资质条件。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一条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将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纳入湖北省交通运输信用体系进行统一的信用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由湖北省交通厅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增加二维码标识,公众可通过二维码查询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在有效期内效力不变,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文杰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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