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建厅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7 10:39:54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建规范〔2021〕12号
各市(地)、县(市、区)住建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活动,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承发包主体权益,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 称房屋和市政工程)直接发包活动,充分赋予市场主体自主权,优 化营商环境,维护承发包各方权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和市政工程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直接发包活动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直接发包活动的管理。
县(市)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和市政工程直接发包活动的管理,按照 本办法,对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予以登记。具体的管理工作,可由所属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发包:
(一)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2 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 规〔2018〕843号)规定之外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三)属于抢险救灾的;
(四)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 、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资质、安全许可、从业资格要求的,拟承包人应具备与所承担的直接发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和安全许可,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可以拒绝其承接直接发包工程: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近三年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3录的;
(三)近三年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近三年企业发生串通投标行为的;
(五)近三年企业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七条 对于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发包人应当登录“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承发包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承发包管理系统)”进行“工程直接发包登记”。登记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经履行;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
(三)承包人及项目负责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安全许可、资格等条件;
(四)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承包内容、合同价格、质量、技术要求等主要条款已协商一致;
(五)填报的工程发承包内容明确、数值准确。
第八条 对依法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包单位且需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发包人在“承发包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提供成交确认通知书等材料,对项目负责人进行系统管理。
第九条 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应当加强对发包工程管理,依法承担首要责任,按照有关合同范本,公平、合理签订 发承包合同,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不得要求垫资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迫使承包人低于成本承揽工程。
第十条 直接发包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包人应首先登录“承发包管理系统”确定发包工程项目,填报项目发包内容等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承包人登录“承发包管理系统”选定承包工程项目,填报、上传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信息;
(三)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在“承发包管理系统”对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并且信息完整准确的工程项目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四)发包人和承包单位在系统上传签订的工程合同,以备查验。
第十一条 直接发包登记后,不得无故更换承包单位。因故未能履行合同或者合同未履行完毕需要更换承包单位的,承发包双方应在依法解除合同关系后,重新办理直接发包登记。
第十二条 发包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直接发包登记手续的, 或者不符合直接发包条件擅自进行直接发包的, 一经发现,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依法应招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以直接发包形式规5避招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
2、《黑龙江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情况告知表》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直接发包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优化全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环境,促进放管服改革,改善监管方式,充分赋予市场主体自主权,维护承发包各方权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同时将采取直接发包形式的工程纳入承发包统一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1.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进行直接发包的9种情形。
2.直接发包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承包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安全许可、从业资格。
3.建筑业企业有5种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可以拒绝其承接直接发包工程。
4.直接发包的工程应当登录“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承发包管理系统”进行登记,进行信息化系统管理;
5.明确了工程直接发包进行登记的程序。
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 官网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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