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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建厅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4 13:43:44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的通知

 黑建规范〔2021〕11号

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各市(地)住建系统归口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管理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号),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现予公布,请做好贯彻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2月26日

附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核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号),结合我省住建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材料清单,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审批部门依申请人的承诺作出许可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部门”是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省住建厅按照“谁承诺、谁负责;谁违诺,谁担责”的原则开展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

    第四条 各审批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部门采用告知承诺方式作出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厅运行中心负责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技术支持和数据维护。

第二章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

    第五条 省住建厅对权限内以下行政审批事项开展告知承诺:

    (一)房建、市政类总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办、增项;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延续、三级资质升二级资质;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新办、增项;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新办、增项、延续;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延续;

    (六)省住建厅确定的其他权限内行政审批事项。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省住建厅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文件的要求对更多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

    (三)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五)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符合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能够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黑龙江省住建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加盖公章和法人签字的承诺书以及符合相关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经申请人盖章、签字的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审批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条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批部门应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实行电子证照的审批事项,应当生成电子证照送达申请人。

第三章 核查方式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开设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专栏,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中的企业基本信息、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必要的技术设备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事后核查采取书面核查为主,实地核查为辅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2个月内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书面核查。

    第十四条 书面核查对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交的各项材料是否满足资质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能够通过住建领域各专有信息平台查询到相关信息的,审批部门应当进行信息核实。

    第十五条 审批部门对书面核查结果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报材料符合资质条件的,申请人核查通过,审批部门将其列入日常管理对象。

    (二)未通过核查的,审批部门应当要求行政相对人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行政相对人整改后符合资质条件的,视为核查通过。但审批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关注管理对象,加大日常核查频次。行政相对人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住建领域各行业具体核查标准由各审批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核查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第十八条 核查结束后,我厅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核查意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发生举报、投诉和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立即开展核查。

第四章  撤销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向行政相对人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要求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作出陈述申辩的,审批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审批部门应当采纳。

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二条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已发放的行政许可证件。

第五章 其他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审批部门在核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审批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还要按照权限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或者转交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构成严重失信的,各审批部门要将行政相对人的严重失信信息推送至相关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五条 审批部门应当建立行政相对人诚信档案,建立常态化的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相对人基于审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不良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住建厅应当及时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投诉、举报,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审批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与核查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依法依规开展审批与核查工作。未认真履职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市(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核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承诺制行政审批核查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文杰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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