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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建局关于对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9 08:23:12 浏览次数:

关于对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建服〔2021〕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制相关工作,更好服务于我市建筑业企业。我局窗口对近期我市部分企业咨询较多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仅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按照《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审〔2021〕39号),暂不受理其增项等业务。

    二、已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资质注销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将标记为异常状态、不能使用,一个月内未重新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系统将自动注销。

    三、仅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在注销资质后,一个月内重新备案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可根据其更新后的营业执照信息,对其注销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相应变更。

    四、仅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在注销资质后,申办除施工劳务资质外其他类别资质(如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因其安全生产条件标准发生了变化,其先前以施工劳务资质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注销,并根据新取得的资质相应人员等标准,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

    特此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服务窗口

                        2021年11月24日

来源:合肥市城建局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文杰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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