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您的位置:主页 > 政策新闻 > 行业动态 >

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25 08:51:32 浏览次数:

关于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现就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由申报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地)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报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填报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并承诺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部新资质标准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即时办理备案,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三、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实行电子化申报。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纳入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由企业通过西藏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xzzwfw.gov.cn/index.shtml?flag=1)申报,实行全程网办,核发电子资质证书。

    四、原通过审批方式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继续使用原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不需通过备案方式换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信息发生变化的,按原施工劳务资质申报方式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变更业务。原施工劳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按本通知精神办理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并换发证书。

    五、通过备案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与通过审批制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六、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已备案施工劳务资质企业的人员、办公场所、承诺事项等信息进行监管核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由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资质,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6日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建厅 官网

 

行政人事部 常文杰
2021年11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北京中建开元信息咨询中心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5号楼17层
电话:010-88778960
京ICP备:16053045号
  • 扫一扫
    随时随地了解行业动态
    掌握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