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5 15:35:06 浏览次数:
厦建设〔2021〕38号
各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的改革要求,进一步落实我市消防设计审查“联合审图、技审分离、系统管理”的要求,规范消防设计和消防设计审查管理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开发建设了“厦门市建设局勘察设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依托该系统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用范围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以及依法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通过系统进行消防设计文件录入和开展消防设计审查。
二、主要内容
(一)消防设计文件录入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设计单位完成消防设计后,应当及时在系统登记上传消防设计依据及消防设计文件。上传系统的消防设计依据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采用PDF格式,图纸按照目录对应图号、图名命名,签署电子签名并加盖相应电子签章。
(二)消防设计审查
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实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分离制度。
1.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1)房建市政类工程
对于需要办理施工图审查及依法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施工图联合审查实施办法选定审查机构,确定送审类别并出具审查任务确认函,审查机构通过系统同步开展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审查(含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证明材料。
对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规定建立消防设计审查豁免清单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提交消防设计依据及消防设计文件的同时,可以按照建设单位要求上传消防设计质量承诺文件并选择豁免审查,建设单位确认后豁免审查。
(2)非房建市政类工程(以下统称“专业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参照省住建厅公布的专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单位名单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审查单位,采用“互审制”进行线下审查。审查单位作出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合格结论后,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在系统登记并上传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消防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建设单位予以确认。
2.消防设计审查行政审批
消防设计审查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单独审批事项。系统对技术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及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质量承诺文件进行统一编号,作为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三、工作要求
(一)优化材料提交。房建市政类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消防设计内容的,企业仅需通过系统登记上传施工图设计文件,无需重复上传图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等建设工程审批手续时,通过系统核查项目消防设计和消防设计审查情况,无需企业重复提供材料。
(二)严格受理判断。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审查机构(单位)在受理时应当对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提交材料做出受理判断。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缺少材料的,通知补正;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三)加强监督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充分运用系统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及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活动实施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对消防设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质量开展“双随机”抽查,其中对豁免审查项目的消防设计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结果予以公示。
(四)落实企业责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单位)分别对系统内上传的消防设计依据、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结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已经系统编号的消防设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涉及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25日起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11月9日
来源:厦门市建设局 官网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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