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您的位置:主页 > 政策新闻 > 行业动态 >

《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09 09:22:29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公业〔2021〕128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8月30日

 

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分包行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工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对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施工单位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施工单位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除外)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完成的活动。在专业工程分包活动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分包工程发包人,专业分包单位是分包工程承包人。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施工劳务单位完成的活动。在劳务作业分包活动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是劳务作业分包发包人,施工劳务单位是劳务作业分包承包人。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七条 市公管局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投标阶段分包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局根据职责负责项目履约阶段的分包活动管理。

    县(市)、区、开发区建设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九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十条 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次进行分包。

    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业务。施工劳务单位不得再次分包劳务作业。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拟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内容、数量、选定分包人的资质、信誉、施工能力、分包工程项目负责人等情况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委托监理的工程,应当先报送监理单位审核通过。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分包工程名称、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等内容。

    分包合同文本鼓励使用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的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工人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分包单位应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人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工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十六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与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其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是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工程监理机构负责对项目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根据分包工程规模派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机构负责对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资格、到岗履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中,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分包工程。

    第十九条 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除进行行政处罚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分包工程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的不良信用行为予以记录。

 

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 官网

 
行政部 常文杰
2021年9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北京中建开元信息咨询中心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街9号院绿地环球文化金融城5号楼17层
电话:010-88778960
京ICP备:16053045号
  • 扫一扫
    随时随地了解行业动态
    掌握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