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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评标结果复核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8-20 09:48:44 浏览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评标结果复核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代建发〔2021〕23号

中心各处,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代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代建项目评标结果复核评审(以下简称复评)工作,推进复评工作规范化、高效化、制度化,建立公平、公正的代建项目评标结果复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本级代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评标结果复核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13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代建项目评标结果复核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代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代建项目评标结果复核评审(以下简称复评)工作,推进复评工作规范化、高效化、制度化,建立公平、公正的代建项目评标结果复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本级代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自治区本级代建项目,其评标结果的复评适用于本办法。

    国家或自治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复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结果复核评审,指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后,评标结果需要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复核与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委员会,指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审投标文件的组织,由招标人代表和从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指代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监督部门,指依法对代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管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向依法进行代建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提供交易平台与专业服务的单位。

    第七条 代建项目评标结果复评工作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严谨的原则。

    第八条 评标结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复评:

    (一)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中评审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可能影响评标结果或者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的;

    (二)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针对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异议事项需原评标委员会复评的;

    (三)代建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的投诉事项,且确需原评标委员会复评的;

    (四)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五)其他需复评的情形。

第二章  复评程序

    第九条 招标人认为确需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有关事项进行复评的,委托招标代理单位向行政监督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复评申请,阐述复评原因与复评内容。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复评申请后,开展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单位负责协调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复评时间、场地及通知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复评的时间。

    第十二条 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招标人书面说明情况后可不参加复评工作(格式见附件):

    (一)身患疾病,无法胜任复评工作的;

    (二)外出学习或工作的;

    (三)复评时间与其他工作时间冲突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无法参加复评工作的。

    第十三条 原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到场参加复评工作,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则原评标委员会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员到场参加复评工作。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电话通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要求,通知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复评工作,并制作现场记录。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单位负责向原评标委员会提供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复评资料:

    (一)复评事项情况说明;

    (二)异议函;

    (三)投诉事项相关资料;

    (四)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原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复评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开展复评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复评报告。

第三章  复评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参加复评且未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的,招标人有权向其所在单位和行政监督部门进行通报,并提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复评工作,影响招标工作进度的,招标人有权提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其自治区综合评审专家库的专家资格。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背公平、公正原则,非法干预复评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应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归档代建项目评标结果复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评标委员会成员请假情况说明

 

附件

评标委员会成员请假情况说明

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

本人于     年   月   日   时   分,接到通知要求参加(代建项目名称) 评标结果复核评审工作。因  (事由) ,不能参加该项目复评工作。

  

本人签字:

日    期: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 官网
 

行政部 常文杰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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