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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住建厅 人社厅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21-07-08 10:02:01 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建字〔2021〕2号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社会发展局:

    为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有效遏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现就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降低工程风险,减轻企业负担,遏制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拖欠,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综合考虑工程合同价款、工程工期及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等因素,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总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建设方代付材料款、质量保证金等)的10%。由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凭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可以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二、规范工程担保市场行为。工程款支付担保由保证人向施工企业提供,应保证在建设单位不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时,在保证金额内承担支付责任。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应采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有资质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提供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担保期限原则上与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保持一致,如工程工期延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实际工期要求相应延长担保期限。保证人应当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中明确担保金额、赔付方式、赔付程序、赔付时限等。

    三、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落地。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交保证人的担保文件,担保文件作为当事人订立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附件。建设单位应当在造价文件中单列担保财务费用,专项用于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拟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时,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主动配合施工单位做好索赔工作。拒不履行配合义务,或怠于配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可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施工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加强工程款支付担保监督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需要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原件进行核查,并提交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复印件。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按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各地应在每季度末汇总本地区工程款支付担保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1日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9年12月4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作为建设单位的义务在《条例》中得到明确。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均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全面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是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的考核内容。

    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行为,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我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起草了《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2、《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

    3、《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建字〔2019〕6号)

    4、《2020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和额度。适应范围:依据国务院《条例》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均应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额度:综合各方意见,充分考虑工程合同价款、工程工期及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等因素,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确定为不得低于工程合同总价款的(扣除暂列金额、建设方代付材料款、质量保证金等)的10%。由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凭财政等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可以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二)规范工程担保市场行为。为确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取得实效,提出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应采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有资质的银行机构、保险机构提供的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暂不支持专业担保机构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并对赔付提出规定。

    (三)推动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落地。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交保证人的担保文件,担保文件作为当事人订立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附件。建设单位应当在造价文件中单列担保财务费用,专项用于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因担保索赔取得的款项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加强工程款支付担保监督管理。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需要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保函或保证保险保单原件进行核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按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建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定期调度机制,各地应在每季度末汇总本地区工程款支付担保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便于动态掌握各地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来源:江西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部 常文杰
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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