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2 09:06:38 浏览次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
闽发改法规〔2021〕403号
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数字办(大数据管理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经发局、交建局、农业农村局、数字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1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领导干部通过说情、打招呼等方式干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说情打招呼”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各种方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说情、打招呼,干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开展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中领导干部指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或相应领导职级的干部。
第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招标投标领域法律法规,不得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领导干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对招标投标活动“说情打招呼”:
(一)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违规要求不招标或采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求采用邀请招标、不招标的;
(二)干涉、影响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干涉、影响标段或标包合理划分的;
(四)明示或暗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影响中标结果或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干涉、影响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定标、中标结果的;
(六)干涉、影响异议处理的;
(七)其他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干涉、影响招标投标的行为。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部门的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了解招标投标活动情况,实施指导协调、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提供政策咨询的,不属于“说情打招呼”情形。
第八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情况,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如实填写“说情打招呼”情况记录表(详见附件),连同相关佐证材料一并提交本项目所属的招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处理。
监督部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该监督部门的上级提交记录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案件接收流转处置办理工作机制。
属于监督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由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不属于监督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由监督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应的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第十条 监督部门收到记录表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材料,属于本部门调查处理的,应完整、妥善保存,处理后所有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转交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材料转交时应当注明去向,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单位性质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不记录、记录后不报告或不如实记录的,对其相关责任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不如实记录,对领导干部诬告陷害被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单位性质为非国有企业的,不记录、记录后不报告或不如实记录的,由监督部门约谈其相关责任人,对其开展的各项招投标活动进行重点监管。不如实记录,对领导干部诬告陷害被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六条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投标活动,按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要求,违法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因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减轻、免除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情况记录表
附件
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情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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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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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说情打招呼”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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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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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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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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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情打招呼”方式 |
□来文来函 □见面 □电话 □电子邮件、短信、微信 □其他 |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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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所 |
在场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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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情打招呼”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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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单位盖章并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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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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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关于《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行为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制定的必要性
2017年以来,在省纪委指导推动下,开展工程领域招投标网上公开工作和在线监管工作,运用“制度+科技”、“制度+监督”方式,推进招投标领域制度性改革,招投标活动不断规范,但部分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其中领导干部通过“说情打招呼”干涉招投标活动较为突出。为进一步遏制领导干部违法违纪干涉招投标活动,参照《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检察院司法办案说情打招呼报告制度办法》等办法制定了本规定。制定本规定是推动工程领域在线监管的迫切需要;是规范招投标活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迫切需要;是加强领导干部监督执纪工作,惩防并举,推动反腐败斗争的迫切需要。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说情打招呼”定义
本规定中的“说情打招呼”行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领导干部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等,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说情、打招呼,干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开展的行为。
(二)关于领导干部的定义
本规定中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或相应领导职级的干部。
(三)关于“说情打招呼” 行为
本规定共列举7类“说情打招呼”行为,涉及整个招投标活动全过程,具体包括:
1.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违规要求不招标或采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求采用邀请招标、不招标的;
2.干涉、影响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3.干涉、影响标段或标包合理划分的;
4.明示或暗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影响中标结果或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5.干涉、影响评标专家抽取、评标、定标、中标结果的;
6.干涉、影响异议处理的;
7.其他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干涉、影响招标投标的行为。
(四)关于“说情打招呼”例外情形
招投标综合指导协调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依法依规对项目进行协调、监管的,不属于“说情打招呼”,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了解具体项目开展招投标活动情况,开展指导协调工作,对项目招投标相应环节开展监督、管理,对社会公众、市场主体,招投标活动相关当事人提供政策咨询等,不属于“说情打招呼”。
(五)关于“说情打招呼”记录提交方式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被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的,应如实填写“说情打招呼”情况记录表,提交项目所在地的招投标行业监督部门。
2.若“说情打招呼”的领导是该项目监管部门的领导,那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则应向该监督部门的上级部门提交“说情打招呼”情况记录表。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交“说情打招呼”记录表的同时,如果有相关佐证材料的,应一并提交,这里的佐证材料形式多样,包括函文、信件、视听材料、电子数据等。
(六)关于“说情打招呼”处理流程
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说情打招呼”的处理流程和案件办理机制,即监督部门要建立相应的案件接收流转处置办理机制,收到记录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后,要明确处理权限,对属于本部门处理的,接收后调查处理,做好资料保存归档,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转交其他部门并注明去向。
(七)关于“说情打招呼”责任追究
本规定中责任主体包括了“说情打招呼”的领导干部,
以及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一是领导干部存在本规定中的“说情打招呼”行为的,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领导干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确保如实记录和如实提交佐证材料,不如实记录,对领导干部诬告陷害被查证属实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四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按照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要求,违法违规开展招投标活动的,不因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减轻、免除责任。
来源:福建省发改委官网
行政部 常文杰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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