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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业绩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28 09:01:13 浏览次数: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业绩有关要求的通知

冀建建市函﹝2021﹞10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现将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升一级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中所指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在“四库一平台”中录入升级所需的代表工程业绩。

  三、升级所需代表工程业绩在本省的,其业绩须在“四库一平台”中数据等级为B级,可受理进入审核;业绩不在本省的,其业绩须在“四库一平台”中数据等级为A级,可受理进入审核。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21日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部 常文杰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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