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建厅落实省政府借鉴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程建设监理改革创新经验有关要求
发布时间:2021-06-23 14:07:42 浏览次数: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借鉴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程建设监理改革创新经验有关要求的通知
辽住建建管〔2021〕5号
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建设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借鉴推广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创新经验的通知》(辽政发〔2020〕21号)和《关于印发〈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2021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辽自贸办发〔2021〕3号)要求,在自贸试验区及协同区,借鉴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程建设监理改革创新经验,现就借鉴推广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对采取自我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管理首要责任和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要书面任命有执业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履行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要求,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置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需要、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
二、对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监理资质的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监理资质许可范围内可不再委托监理,由监理服务实际实施单位承担监理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各市要高度重视自由贸易试验区工程建设监理改革创新经验工作,细化监管措施,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执法检查,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做好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各市要及时总结在推广中的经验和做法,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五、各市要在每季度末前将今年以来工程建设监理改革创新经验推广情况(包括推广措施、办法、经验和问题)及工程建设监理创新经验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省住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电话:024-23447623 02423447615(传真)
邮箱:lnjgc8646@163.com
附件:
1.工程建设监理改革创新经验实施内容
2.工程建设监理创新经验情况统计表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工程建设监理改革创新经验实施内容
对于不超过5000平方米、5000-10000平方米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分别达到不同标准的工程管理人员规模和资质后,可采取自我管理模式,建设单位将承担本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全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1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除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公司方式外,可自主选择工程建设监理责任主体的发包方式,或由具备项目管理经验和能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来承担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全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也可投保建筑工程保险。
来源:辽宁省住建厅 官网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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