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批后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2 17:44:35 浏览次数: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批后核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琼建管〔2021〕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园区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监管体制创新,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批后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如下:
一、施工许可批后核查
在“告知承诺制”、“容缺制”、“秒批制”等施工许可审批方式中,审批后核查是确认许可是否达到许可条件的必要程序,是审批的一个环节。审批部门负责以上述审批方式办理的施工许可的批后核查工作,确保已批准施工许可的项目切实达到了施工许可条件。
(一)审批部门负责对施工许可审批要件的有效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通过后及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工建系统)登记核查结果,相关信息自动推送至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对审批要件核查不通过的项目,审批部门撤销其施工许可证。
(二)住建部门负责对保证质量和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进行核查。在接到审批部门通过工建系统推送过来的核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在监管平台登记核查结果。对核查不通过的项目,住建部门作出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函告审批部门。
(三)审批部门应在作出施工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对项目开展批后核查。对合同工期不到3个月的项目,最迟不得超过1/3合同工期时间开展批后核查。
二、施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住建部门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一)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发生变更未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作出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函告审批部门。
(二)对在取得施工许可前已擅自开工但仍违规采用告知承诺制等审批方式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责令停止施工,作出撤销施工许可证决定并函告审批部 门。
(三)对于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住建部门应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未及时报告中止(恢复)施工信息,未按要求做好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或中止施工超过一年恢复施工前未及时向住建部门申请重新核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
(四)对于项目未按照施工许可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五方责任主体单位(人员)等许可条件组织工程建设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对批后核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虚假承诺、不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项目,按规定撤销其施工许可证,并限制建设单位采用“告知承诺制”等形式办理施工许可,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住建部门作出撤销施工许可决定的,审批部门应直接撤销施工许可证。对项目重新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即刻受理其施工许可申请并按时完成审批。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即可重新开工。
(二)加强信息公开。建设单位应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开施工许可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施工许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的施工许可证。
(三)持续加强监管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开展巡查、检查,做到检查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及时交换信息,项目审批情况、项目建设情况、查处情况发生变化的,负责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告知其他部门。要注意加强与国土规划、执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相关事项属于执法、国土规划等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及时通报情况,移交相关问题线索。省住建厅将重点围绕批后核查开展情况、检查比例和频次、执法查处情况,可回溯管理情况、监管留存的记录及相应档案资料等内容,加强对各地开展批后核查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海南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部 常文杰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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