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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建厅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1-03-17 09:02:45 浏览次数: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监督检查的通知

甘建设〔2021〕73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决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检查,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对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以及从业行为进行动态检查的活动。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动态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动态检查工作,负责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动态检查情况。

二、检查范围及比例

    (一)检查企业范围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机构)以及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企业(机构),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并取得资质许可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 业;

    2.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成立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

    3.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二)省、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度按所辖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企业总数不少于5%的比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有条件的应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实施重点检查:

    1.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

    2.发生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行为或者本年度受到行政处罚的;

    3.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系统中企业现有注册执业人员、非注册执业人员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

    4.未按规定报送勘察设计企业年报或近一年未承揽勘察设计项目的;

    5.近一年内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中多次修改图纸答复审查意见超过规定期限的;

    6.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要求对该企业违法行为查处的;

    7.检查部门认为需要启动检查的其他情形。

三、检查内容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机构)动态检查包括企业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资格以及从业行为检查。

    (二)资质检查,是指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企业资质标准的情形。资格检查,是指检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不符合勘察设计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的情形。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机构)资质、资格进行检查时,应当检查以下情形:

    1.证照情况:企业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省外进甘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负责人等是否与进甘登记信息一致。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检查其总公司授权经营情况,是否按法律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其实际办公场所、机构负责人、实际勘察设计业务范围等是否与经营授权、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相符合。

    2.技术负责人情况: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资历、职称以及负责的项目规模等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登记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

    3.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执业人员)情况: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资历)及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配置要求;是否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项目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与注册信息一致;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关系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不具有独立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分支机构,要重点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为具有资质的总公司在职员工。

    4.技术装备情况: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装备有要求的,应当核对技术装备的明细帐及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与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三)从业行为检查,是指对企业在承揽业务或招投标活动以及勘察设计过程中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检查,包括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理、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性行为的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从业行为检查,应当检查以下情形:

    1.诚信经营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业绩、虚假投标、围标、串标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不到岗履职等违法情形。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项目、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项目、将承包的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行为;是否存在出卖资质图章、代审代签等不良行为。

    2.勘察设计项目履约与质量保证情况:检查项目人员履职情况,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及设计人员是否与合同约定、任命文件、施工图审查系统上报人员一致(随机抽取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现场讲图);是否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形;是否存在现场勘察弄虚作假和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等违法违规情形;检查有无严重质量问题或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等问题发生,查看完成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情况;检查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是否参加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各阶段验收等。

    3.注册人员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履行执业责任(包括现场执业履职)、超出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行为。核查中标企业现场执业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承诺一致。

    在检查企业时,对企业的注册与非注册执业人员从业情况一并进行检查。

    4.施工图审查工作情况:是否超范围超资格从事施工图审查;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时效及内容等进行审查;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审查发现的问题。

    5.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司法裁定等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拒绝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或经公证的调解书等行为。

   6.被投诉、举报的,除检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四、检查程序及处理

    (一)检查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当在检查前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企业送达《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告知检查程序和检查内容。

    (二)进行检查时,检查部门应当委派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检查部门可聘请行业专家提供技术服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企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检查人员应如实填写《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表》(以下简称检查表)。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检查表上签字确认。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表上签字并予以说明。

    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判定标准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四)监督检查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标准要求规定的,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0号)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限期改正期间,暂停受理资质升级、增项申请,暂停企业承揽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整改期满时,企业提交包括资质条件符合标准的整改报告并提出复查申请,由原检查部门进行复查。对整改后资质条件仍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报资质许可机关撤回或降低企业资质,并予以公告。

    (五)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根据违法情形,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有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事实及处罚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总后按规定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六)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受检企业,可以依法申诉、澄清有关事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应予以复核。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企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工作要求

    (一)检查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防范廉政风险。

    (二)检查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在检查时随意降低或提高检查要求或者与被检查企业串通的;

    2.向被检查企业索要或者收受钱物的;

    3.明示或者暗示被检查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的;

    4.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禁止性行为的。

 

附件: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2.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通知书

4.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表

5.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监督检查结论表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1日

附件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一)注册执业人员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配置不能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企业资质(资格)标准的;

    (二)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或允许其他企业与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资格)证书的;

    (四)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将承包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六)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七)指定或者采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工艺和设备的;

    (八)私下聘用其他单位注册执业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进行勘察设计并签章(字)执业的;

   (九)恶意低价竞争,低于成本价或合理工期承揽项目,扰乱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

    (十)项目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

除上述(一)至(十一)项情形外,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之一的,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三)因工程勘察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勘察文件载明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勘察深度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

    (五)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六)原始记录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

    (七)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工程基槽及桩基的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出具相关报告的;

    (八)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九)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的。

    除前述(一)至(十一)项情形外,工程设计企业有下列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之一的,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一)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二)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私下聘用其他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人员进行工程设计并签章(字)执业的;

(五)工程设计中降低工程设计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六)未按规定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分项工程、地基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出具相关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的。

不存在上述情形的,为合格。

 

附件2

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结果判定标准

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出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证书认定的审查范围和类别从事施工图审查,以及违法违规设立分公司或者以分支机构名义执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审查中未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六)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七)未按规定审查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勘察设计文件出现重大缺陷与质量事故,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八)以其他施工图审查机构名义承揽审查业务或允许其他企业和个人以本施工图审查机构名义承揽审查业务的。

(九)不向社会公开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费用标准或不按照公开内容及政府购买合同约定开展施工图审查的。

不存在上述任何情形的,为合格。

来源:甘肃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部 常文杰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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