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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0 13:59:37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审函〔2021〕4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及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试点时间为半年,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范围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我省。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详见附件1。

三、审批方式

    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资质审批方式,根据“证照分离”改革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试点期内对我省承接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部分具备条件的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适用范围见附件1),不在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的采用一般方式审批。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我厅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对于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我厅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一次性告知审批依据、审批条件、所需材料和法律责任(见附件2),并制定了告知承诺书范本(见附件3),由申请企业自行核对是否满足资质条件。申请企业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提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申请,由许可部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申报企业务必仔细阅读告知内容,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对于一般方式审批的仍采用我厅现有审批方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审查。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可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查阅。

四、申报途径

    2021年2月18日起,注册地在我省的企业可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服务窗口统一申报。

五、事中事后监管

    行政许可后,我厅将加大核查力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业绩核查工作,将企业诚信记录与行业监管结合,对企业违法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准入清出等方面实施联动。

六、资质证书颁发

    试点期内相关资质不再颁发纸质证书,改为电子证书,且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附件:

1.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及适用审批方式

2.许可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内容

3.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范本

 2021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及适用审批方式

一、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全部采用告知承诺制。

二、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三)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其中,建筑、市政行业及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设计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其他资质采用一般方式审批。

三、施工资质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其中,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其他资质采用一般方式审批。

四、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其他资质采用一般方式审批。

 

附件2-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内容(工程勘察企业)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3.《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下载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

    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二、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的有关规定。

    (一)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资历和信誉;

    (二)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技术条件;

    (三)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企业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申请表》;(在线填写)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在线承诺)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企业登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系统”,如实填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相关信息,上传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附件3)。

    2.受理。由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对申请企业资质申请表信息与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填报内容齐全的予以受理,填报内容不齐全的不予以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

    3.审批。依据申请企业提交的企业资质申请表信息和承诺书,对照资质许可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予以许可,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许可。

    4.公告。对予以许可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在厅网站专栏对采取告知承诺模式审批的,涉及企业自行承诺的人员、业绩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制证。公告后制发资质证书电子证照。

    许可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有关规定,对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经核查,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资质的工程勘察企业,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欺骗等违法违规行为情况,或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许可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1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的升级、增项等,不能新承揽工程勘察业务)。逾期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并将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该企业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工程勘察企业,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办理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迁出所在地;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工程勘察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工程勘察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我厅记入其信用档案,该工程勘察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附件2-2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内容(工程设计企业)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下载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

    4.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二、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的有关规定。

   (一)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资历和信誉;

   (二)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技术条件;

    (三)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企业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在线填写)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在线承诺)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企业登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系统”,如实填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相关信息,上传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附件3)。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的,填报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

    2.受理。由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对申请企业资质申请表信息与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填报内容齐全的予以受理,填报内容不齐全的不予以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

    3.审批。依据申请企业提交的企业资质申请表信息和承诺书,对照资质许可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予以许可,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许可。

    4.公告。对予以许可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在厅网站专栏对采取告知承诺模式审批的,涉及企业自行承诺的人员、业绩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制证。公告后制发资质证书电子证照。

    许可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有关规定,对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经核查,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资质的工程设计企业,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但尚未构成欺骗、弄虚作假情况,或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许可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1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升级、增项等,不能新承揽工程设计业务)。逾期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并将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该企业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工程设计企业,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办理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迁出所在地;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79号)相关规定。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工程设计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工程设计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我厅记入其信用档案,该工程设计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附件2-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内容(建筑业企业)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下载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

    4.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

二、申请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净资产;

    (二)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等人员;

    (三)具有满足《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许可条件,申请企业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在线填写)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在线承诺)

    (三)代表业绩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图纸审查合格证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备案表。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企业登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系统”,如实填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相关信息,上传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附件3)。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填报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

    2.受理。由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对申请企业资质申请表信息与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填报内容齐全的予以受理,填报内容不齐全的不予以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

    3.审批。依据申请企业提交的企业资质申请表信息和承诺书,对照资质许可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予以许可,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许可。

    4.公告。对予以许可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在厅网站专栏对采取告知承诺模式审批的,涉及企业自行承诺的人员、业绩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制证。公告后制发资质证书电子证照。

    许可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对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经核查,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除业绩外)但尚未构成欺骗、弄虚作假情况,或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许可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1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等,不能新承揽建筑业务)。逾期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并将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该企业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迁出所在地;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建筑业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我厅记入其信用档案,该建筑业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附件2-4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告知内容(工程监理企业)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8号);(下载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标准注册人员指标的通知》(建办市〔2018〕61号)。

二、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符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产。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企业没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许可条件,申请企业应当根据申请类型提交相应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在线填写)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在线承诺)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企业登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系统”,如实填报企业资质申请表中相关信息,上传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附件3)。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填报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

    2.受理。由厅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对申请企业资质申请表信息与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填报内容齐全的予以受理,填报内容不齐全的不予以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缺件内容。

   3.审批。依据申请企业提交的企业资质申请表信息和承诺书,对照资质许可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予以许可,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不予许可。

    4.公告。对予以许可的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在厅网站专栏对采取告知承诺模式审批的,涉及企业自行承诺的人员、业绩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5.制证。公告后制发资质证书电子证照。

许可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有关规定,对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经核查,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核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除业绩外)但尚未构成欺骗、弄虚作假情况,或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许可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1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工程监理资质的升级、增项等,不能新承揽工程监理业务)。逾期仍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撤销该项行政许可,并将被撤销许可的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该企业不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并将其行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各联合惩戒部门。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工程监理企业,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迁出所在地;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工程监理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诚信管理

    工程监理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我厅许记入其信用档案,该工程监理企业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资质认定方式。


来源:安徽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部 常文杰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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