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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建委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11-11 14:58:49 浏览次数: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渝建消防〔2020〕6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2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理范围

  (一)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的受理范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特殊建设工程。

  (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受理范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其他建设工程。

二、管理权限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两级施工质量管理权限承担对应的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三、特殊建设工程办理程序

(一)消防设计审查

    1.受理。建设单位按施工图联合审查的相关管理要求到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审批服务大厅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转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合格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办理及审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消防专篇)》(实行联合审查的)或《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专项审查合格书》(未实行联合审查的)等申请材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3.办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负责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送申请人。

(二)消防验收

    1.受理。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竣工联合验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申请消防验收。审批服务大厅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转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合格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办理及审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要点》进行现场评定,填写《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形成现场评定结论,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评定结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办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负责将《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送申请人。

四、其他建设工程办理程序

  (一)消防设计审查

    其他建设工程不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二)消防验收备案

    1.受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按照竣工联合验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审批服务大厅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详见附件2),审查合格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转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合格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办理及审批。审批服务大厅窗口人员当场使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系统”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当场交申请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要点》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填写《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记录表》,形成现场检查结论,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检查结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检查结果通知书》,备案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3.办结。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厅负责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检查结果通知书》送申请人。

消防验收备案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复查。复查按照办理及审批环节中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程序办理。

五、相关要求

    (一)特殊建设工程和实行联合审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均应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并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实行联合审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作为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自愿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二)建设单位要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在设计交底前加强消防设计质量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在设计交底前整改完毕;设计交底应包含消防设计内容。要加强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在竣工验收时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对查验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设计单位编制完成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前,应加强内部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形成技术审查意见前,应加强内部复审。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对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对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

    (四)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我市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和消防查验质量进行检查。市住房城乡建委将对全市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本意见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委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中涉及的文书式样另行规定。

附件:

1.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

2.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材料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0月28日


来源:重庆市住建委 官网

行政部 常文杰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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