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用砂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3 11:16:10 浏览次数: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用砂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榕建质安〔2020〕155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
我局历来高度重视建设工程用砂质量监管工作,严禁工程建设施工中违规使用海砂,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我局2020年工作安排,对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砂质量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检查方式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对属地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全覆盖检查。
(二)市城乡建设局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开展检查、督查。
市县两级对预拌视频混凝土企业的检查应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开展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等。
三、重点检查内容
预拌混凝土企业用砂质量是否严格执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24号)和《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修订版)》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砂的来源及质量,具体包括:
(一)确保砂的来源符合有关规定;
(二)用砂等原材料进厂信息登记及进厂复检及使用情况;
(三)用砂氯离子和贝壳含量检测方法应符合《建筑及市政工程用净化海砂》JG/T494标准。
四、工作安排
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郑鸿为检查组组长,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潘一心为副组长,下设四个检查小组,每个检查小组3人。每个检查小组负责所包片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检查及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工作的督查。
第一小组由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高剑容带队,检查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第二小组由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书记何增平带队,检查长乐区、福清市;第三小组由市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潘一心带队,检查闽侯县;第四小组由市建设局建筑业处处长钟玲敏带队,检查高新区、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检查时间从9月27日起,具体行程由各检查小组自行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加强砂进厂(场)管理,砂使用前应按批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天然砂还应进行贝壳含量检测,检测方法应符合《建筑及市政工程用净化海砂》JG/T494要求。
(二)压实属地监管职责
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所有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监管,建立相应的检查组。监督抽查抽测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保障抽查抽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具体抽查抽测要求详见附件。
(三)严格惩处处理
对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福建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用砂质量管理的通知》(闽建建〔2018〕24号)、《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福州市信用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榕政办〔2017〕317号)和《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信用黑名单管理的通知》(榕建质安〔2020〕154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详见附件)。
我局检查组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用砂监管工作情况开展督查,若出现以下情况,将对相关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1)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按规定应予以记分的情形但未进行记分的;(2)对我局检查中发出的督促责令改正通知单未按通知单和《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进行记分的。
(四)健全举报制度
各地要健全建设工程用砂举报制度,在官网或者其他媒介上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接收社会监督。
(五)廉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党委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检查人员应轻车简行。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总结专项检查行动开展情况,并做好相应工作台账,重点包括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结果、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于11月02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上报我局质安处(传真:0591-83307271,邮箱zacscl@126.com)。
专此
附件:
1.抽查抽测工作的要求
2.违规处理依据及标准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7日
(联系人:王洋玲,联系电话:83307271)
附件1
抽查抽测工作的要求
1.抽查抽测应按照《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修改版)》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用砂质量开展监督抽查抽测,在检查过程中应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并全过程拍摄记录执法音像。
2.砂监督抽测的取样方法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规定,并至少抽取四份样品,一份为按JGJ52做试验的样品,一份为按JG/T494试验的样品,两份为封存样用于检测异议鉴定。取样后盲样送至检测机构检测,同时按JGJ52和JG/T494检测氯离子含量和贝壳含量(机制砂与天然砂的混合砂不检测贝壳含量)。
3.对符合纳入“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信用黑名单”情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确保采集的信息全面、准确,查实后上报福州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列入“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信用黑名单”。
附件2
违规处理依据及标准
1.混凝土拌合物的氯离子含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列入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信用黑名单,同时责令预拌混凝土企业停产整顿,查找原因消除质量隐患,工程实体按《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修改版)》附件9-11进行处理。
2.预拌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含量超过JGJ52-2006第3.1.10条等强制性条款规定限额,列入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信用黑名单,同时对相应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按照《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予以立案查处,同时工程实体按《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修改版)》附件9-9进行处理。
3.预拌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或贝壳含量超过JG/T494限额,列入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信用黑名单,同时工程实体按《福建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2018修改版)》附件9-9进行处理。
4.预拌混凝土用砂的氯离子未超过JG/T494限额但氯离子含量大于等于0.001%,且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的,对相应预拌混凝土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不良信用扣分。
5.预拌混凝土用砂的贝壳含量均未超过JG/T494限额但贝壳含量大于等于0.1%,且用于钢筋或劲钢(管)混凝土等钢材与混凝土共同受力的结构的,对相应预拌混凝土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不良信用扣分。
6.登记的原材料生产厂家等信息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对预拌混凝土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不良信用扣分。一年内因上述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两次及以上的,列入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信用黑名单。
7.《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其他情形,列入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信用黑名单。
列入福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信用黑名单的监管的企业,同时由福州市城乡建设局上报省厅进行相关处理。
来源:福州市城建局 官网
行政部 常文杰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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