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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规范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0-10-09 09:43:15 浏览次数: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专用章的通知

鲁建办函﹝2020﹞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部分市城管局,济南、青岛、烟台市自贸试验区、上合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各国家级开发区:

    按照《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3号)和《关于做好省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后相关落实工作的通知》(办公厅便函〔2020〕97号)要求,为确保行政权力事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工作需要,我厅分别刻制了相应的专用章,供各承接部门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及编号规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用于办理委托下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类许可事项;“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业人员管理专用章”和钢印用于办理委托下放的建筑施工特种人员操作资格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以及建设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考核评价、燃气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评价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管理事项;“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管理专用章”和钢印用于办理委托下放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资格认定以及待实施的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认定事项。

    印章编号由4位数组成,前两位为设区市编号,后两位为部门编号。设区市编号顺序分别为01-16,部门编号顺序分别为:住房城乡建设局01、行政审批服务局02、其他承接部门03。各功能区编号分别为:自贸试验区管委会04,上合示范区管委会05,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06,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编号从07开始,按顺序进行编号(详见附件)。

二、新旧印章启用和收回时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专用章”新印章(济青烟除外)自2020年9月1日起启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业人员管理专用章”“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管理专用章”新印章及钢印自2020年10月1日起启用。

    依据《关于启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管理专用章”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业人员管理专用章”的通知》(鲁建办函〔2018〕51号)刻制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管理专用章(编号1-17)”及钢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业人员管理专用章(编号1—17)”及钢印,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用于办理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建筑施工特种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管理专用章(编号01、02、06)”及钢印、“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从业人员管理专用章(编号01、02、06)”及钢印于2020年9月30日停止使用,并予以收回,请于10月15日前将印章及钢印交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处。

三、新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各承接部门要在承接范围内按照以下规定使用管理印章。

    (一)各专用章使用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本单位专用章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确定本单位专用章使用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

    (二)制定本单位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用印流程和印章管理人员职责,建立印章使用登记簿,每次用印事项必须登记留痕,并做好保存备查工作。

    (三)严格按照专用章管理权限、使用范围和工作流程用印,发现违规用印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保管措施,确保专用章安全。如发生遗失、被盗等情况,须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处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五)因印章磨损等需重新刻制印章的,由专用章使用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查验后,予以刻制补发,旧专用章同时交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处。

   (六)如专用章停用,各专用章使用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将专用章交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处,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联系人:许可处 丁靖靖,电话:0531-82083216;注册中心 李健,电话:0531-87087268;教育中心 张莹,电话:0531-86195342。

 

附件:1.承接部门专用章编号表.docx

           2.专用章样式.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31日


行政办 常文杰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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