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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公布厅核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20-07-16 13:42:43 浏览次数: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建行[2020]130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林格尔新区规划建设局,直报旗(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助企纾困,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工作安排,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有关事项

   (一)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我厅已受理的资质延续申请事项,不再进行审批,相关资质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厅不再受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事项。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各盟市需对本地区(含旗、县、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信息统计表》进行核对,于2020年7月17日前反馈至厅行政审批处。

   (六)证书信息上报住建部后,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七)各盟市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延续有关事项参照此通知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需指定1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与厅审批处对接获取本地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信息统计表》并完成反馈。

   (二)各盟市应认真核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信息统计表》,避免因漏报、误报导致企业有效期无法延期,影响企业正常参与招投标活动。

   (三)全区资质证书信息需统一报送住建部,各盟市务必按照规定时间反馈证书信息,以免影响全区延续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核对后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信息统计表》需同时报送加盖主管部门公章纸质版1份和电子版。

联系人:苏微倩

联系电话:0471-6945297(非申办事项咨询电话)

          0471-5332426、2841111(咨询电话)  

电子邮箱:nmgzjtspc@163.com

 

  2020年7月10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 官网





行政部 常文杰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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