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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20-07-10 09:44:04 浏览次数: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等工程。

     本细则所称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的建设工程;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建筑法》规定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应委托设计单位按消防规范设计,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竣工验收后,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依权限建立消防专家管理和评审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谁许可谁负责,市(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依权限授权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发改、工信、交通(铁路)、人防、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业内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第二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同时提交电子和纸质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登录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网(http://zfcxjst.hlj.gov.cn/)进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如实填写并打印。

   (二)消防设计文件:进入“黑龙江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上传相关设计文件,并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对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或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还应同时提交省级专家审查意见。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且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

    (三)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专家评审意见。

   第六条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程序。 

    (一)由受理窗口直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当日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据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求进行审查,并形成意见或报告,作为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审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同时提交电子和纸质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登录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网(http://zfcxjst.hlj.gov.cn/)进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如实填写并打印;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十条  消防验收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申请材料的审查内容:

     1.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2.具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二)对现场评定检查内容:

      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具体详见住建部《工作细则》现场评定内容。

     第十一条  消防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应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一)由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当日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并预约现场评定时间;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内容。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技术服务机构深入建设工程现场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特殊建设工程符合消防验收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的需整改后申请复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针对上次验收存在问题的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并填写复验记录。

消防验收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超过两次的,因一次性整改告知不具体、不明确导致复验的,增加的现场评定费用由财政列支;因建设单位自身问题导致复验的,增加的现场评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十五  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应备案未备案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有消防设计要求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向发改、工信、交通(铁路)、人防、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立项文件、开工报告等有关消防技术资料抄报同级建设行政部门。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相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

     第十七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交电子和纸质材料备案。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登录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网(http://zfcxjst.hlj.gov.cn/)录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如实填写并打印;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需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八条  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三)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和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受理窗口按照建设单位在网上提交的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资料,检查备案材料全面性和完整性,合格的当日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按如下比例抽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抽查比例。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为40%;

   (二)24m-50m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27m-54m的其他住宅建筑为30%;

    (三)地下、半地下房屋建筑工程为30%;

    (四)除上述外的其他建设工程为10%。

     第二十一条  备案程序按照抽查比例随机抽样,即时显示“被确定为抽查对象”或“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抽样结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预约现场评定时间,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复)查通知书》,抽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收到抽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针对上次检查发现问题的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列为检查对象。

    (一)应依法备案而未备案的;

   (二)经举报查实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

   (三)年度所辖区域内消防验收备案数量少于3项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消防工程是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日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未履行消防审查验收手续或消防审查验收不合格的,应抄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工程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向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系统”,各市(地)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使用上述系统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满足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际工作需要,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服务系统后,在我省范围内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从业人员纳入全省建设主体信用管理范畴,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责任主体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消防法》《暂行规定》和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及文书式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 官网
 

行政部 常文杰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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