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项目复工实行“告知承诺制”
发布时间:2020-03-30 13:47:45 浏览次数:
北京市建设项目复工实行“告知承诺制” |
| 信息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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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统筹做好我市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和建设项目复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形势,及时调整优化建设项目复工疫情防控措施,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序复工。3月25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了《关于优化调整建设项目复工核查方式等工作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20〕79号)。《通知》明确,建设项目复工由区住建、区卫健、属地街道(乡镇)三方现场核查方式,优化调整为“告知承诺制+事后监管”。 《通知》强调,从即日起,疫情防控期间,凡已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且自查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签署《施工现场复工自查承诺书》,通过网上提交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即可复工。较之前的由施工单位在自查合格后提出复工申请,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组织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街道(乡镇)政府进行现场核查,三方同意后方可复工,减少了复工申请和三方现场核查等环节。 同时,强化复工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做好复工疫情防控的指导与服务,确保复工项目做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两不误”。《通知》要求,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复工自查承诺书后,及时将复工项目告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街道(乡镇),并在建设项目正式复工后3日内,对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复工上岗率等进行检查。 随着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大量劳务人员返岗进场,为有效落实施工现场疫情防控措施,满足劳务人员居住需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调整了疫情期间施工现场劳务人员住宿标准。《通知》明确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不超过8人。施工现场不具备设置新进场职工分区居住观察的,可按照分楼栋、分楼层、分房间等方式满足分区居住观察要求。对不具备设置发热职工隔离医学观察用房的,可以由其上级公司在本区其它工地统筹设置,或由所在区纳入本区集中隔离用房予以保障。 |
关于优化调整建设项目复工核查方式等工作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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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20〕79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统筹做好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和建设项目复工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序复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复工申请核查方式 从即日起,疫情防控期间,施工现场项目复工实行“告知承诺制+事后监管”方式。凡已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且自查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签署《施工现场复工自查承诺书》,通过网上提交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即可复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复工自查承诺书后,及时将复工项目告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街道(乡镇),并在建设项目正式复工后3日内,对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复工上岗率等进行检查。对施工现场日常检查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合理控制检查频次,提高检查效率。 二、加强劳务人员住宿保障 宿舍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每间宿舍的居住人数不超过8人。 三、优化分区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封闭集中管理要求。不具备设置新进场职工分区居住观察的,可按照分楼栋、分楼层、分房间等方式满足分区居住观察要求。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分开的,上下班途中要做好个人防护。 对因施工现场暂设条件限制,不具备设置发热职工隔离医学观察用房的,可以由其上级公司在本区其它工地统筹设置,或由所在区纳入本区集中隔离用房予以保障。 四、其它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应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特此通知。
附件:施工现场复工自查承诺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3月25日
附件 施工现场复工自查承诺书
项目已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保障建设工程安全有序复工的通知>》(京建发〔2020〕19号)等相关文件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的要求,经参建单位现场自查,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已落实到位,具备开(复)工条件。本项目计划于 年 月 日复工。 本项目承诺,以上情况属实。如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问题,本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处理。
建设单位:(公章) 2020年 月 日 来源:北京市住建委官网 行政部 常文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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