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9 15:38:03 浏览次数: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现将《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4日
抄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山东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建设投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初步设计是指有关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一步认证项目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编制设计文件以取得最大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的基本建设活动过程。
第四条 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文件,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省政府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规模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份数视审查会议实际需要确定):
(一)申请文件。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达到初步勘察深度以上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特殊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专项审查意见;
3.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书、图纸、相关计算书及设计概算等)。
(四)上述全部文件(含扫描文件)的电子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适用。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贯彻资源节约原则,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安全、可靠、适用。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完成审查工作: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政策性审核,严格审核项目立项等批准文件。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特性,从省、市初步设计专家库中选择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召开专家技术审查会。会议主要议程:
1.踏勘项目场地(视情况而定);
2.建设单位简要介绍项目背景与前期工作情况;
3.设计单位介绍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情况;
4.各专业组分组审议,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质询;
5.各专业组向会议提交审查意见;
6.现场讨论通过专家技术审查意见。
专家审查委员会一般由相关专业的5名以上专家组成,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有7名以上专家组成,并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及兼顾就近聘请原则。
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勘察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三)经技术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根据专家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修改完善后交各专业组组长复核;专业组组长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合格的设计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四)经技术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全面修改,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条 省和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的具体审查活动。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半数以上审查专家应当从省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中选择。特殊项目可邀请省外知名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一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其中,涉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调整的,还须经原项目审批立项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手续。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查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对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从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4日。《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鲁建设字〔2011〕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通知》(鲁建设函〔2018〕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3.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附件1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
项目名称 |
||||||||||||
|
项目地址 |
||||||||||||
|
房屋建筑类 |
建筑面积(㎡) |
层数 |
建筑高度 (m) |
投资规模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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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
||||||||||||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
|
市政工程类 |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含投资规模): |
|||||||||||
|
建设单位 |
单位名称 |
通讯地址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设计单位 |
单位名称 |
相关资质 等级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勘察单位 |
单位名称 |
相关资质 等级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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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 报 材 料 |
||||||||||||
|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批准文号 |
份数 |
|||||||||
|
二、技术文件 |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份数 |
备注 |
|||||||||
|
1 |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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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特殊 工程专项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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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初步设计文件 |
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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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纸 |
||||||||||||
|
相关计算书 |
||||||||||||
|
设计概算 |
||||||||||||
|
4 |
全部文件的电子文件 |
|||||||||||
|
5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文件 |
|||||||||||
|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
序号 |
建设 项目 |
工程等 级特征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
1 |
一般 公共 建筑 |
单体建 筑面积 |
20000㎡以上 |
5000~20000㎡ |
≤5000㎡ |
|
建筑 高度 |
>50m |
24~50m |
≤24m |
||
|
复杂 程度 |
1.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
1.中型公共建筑工程 |
1.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
||
|
2.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市)级中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
2.技术要求复杂或有地区性意义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
2.高度<24m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
|||
|
3.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 |
3.高度24-50m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
3.小型仓储建筑工程 |
|||
|
4.相当于四、五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特殊声学装修工程 |
4.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工程 |
4.简单的设备用房及其它配套用房工程 |
|||
|
5.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和地下建筑工程 |
5.大中型仓储建筑工程 |
5.简单的建筑环境设计及室外工程 |
|||
|
6.高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 |
6.一般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 |
6.相当于一星级饭店及以下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 |
|||
|
7.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 |
7.跨度小于30米、吊车吨位小于30吨的单层厂或仓库;跨度小于12米、6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
7.跨度小于24米、吊车吨位小于10吨的单层厂房或仓库;跨度小于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以下的多层厂房或仓库 |
|||
|
8.相当于二、三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 |
|||||
|
2 |
住宅 宿舍 |
层数 |
>20层 |
12~20层 |
≤12层(其中砌块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层数限值要求) |
|
复杂 程度 |
20层以上居住建筑和20层及以下高标准居住建筑工程 |
20层及以下一般标准的居住建筑工程 |
|||
|
3 |
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 |
总建筑 面积 |
>30万㎡规划设计 |
≤30万㎡规划设计 |
单体建筑按上述住宅或公共建筑标准执行 |
|
4 |
地下 工程 |
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 |
>1万㎡ |
≤1万㎡ |
|
|
附建式人防(防护等级) |
四级及以上 |
五级及以下 |
人防疏散干道、支干道及人防连接通道等人防配套工程 |
附件3
市政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
序号 |
建设项目 |
单 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备 注 |
||
|
1 |
给水 工程 |
净水厂 |
万立方米/日 |
≥10 |
10~5 |
<5 |
地表水或地下水取水,如需处理才可供水,按净水厂规模确定:如不需处理,直接取地下水。按泵站规模确定。给水工程专业丙级资质设计任务范围仅限管道工程。给水工程含再生水利用工程。 |
|
|
管网 |
泵站 |
万立方米/日 |
≥20 |
20~5 |
<5 |
|||
|
管道 |
管径(毫米) |
≥1600 |
1600~1000 |
<1000 |
||||
|
2 |
排水 工程 |
处理厂 |
万立方米/日 |
≥8 |
8~4 |
<4 |
排水工程专业丙级资质设计任务范围仅限管道工程。排水工程含再生水利用工程 |
|
|
管网 |
泵站 |
万立方米/日 |
≥10 |
10~5 |
<5 |
|||
|
管道 |
管径(毫米) |
≥1500 |
1500~1000 |
≤1000 |
||||
|
3 |
燃气 工程 |
城市燃气输配系统 |
万立方米/日 |
≥10000(高、次高、中、低压) |
<10000 (次高、中、低压) |
小区管网及户内管(中、低压) |
门站、储备站、高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均属大型项目 |
|
|
人工气源厂 |
万立方米/日 |
≥30 |
<30 |
\ |
含燃气汽车加气站 |
|||
|
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 |
瓶/日罐装能力 |
≥4000 |
1000~4000 |
<1000 |
||||
|
4 |
热力 工程 |
热源厂 |
MW |
热水锅炉,≥3×58 |
热水锅炉,3×14~3×58 |
\ |
以供热、制冷为主单台≤25MW的小型热电厂也属大型项目 |
|
|
t/h |
蒸汽锅炉,≥3×75 |
热水锅炉,3×20~3×75 |
\ |
|||||
|
热网 系统 |
毫米 |
城市供热一级网,DN≥800毫米;热力站 |
城市供热一级网,DN<800毫米 |
城市供热二级网,DN≤ 400毫米 |
||||
|
供热 面积 |
万平方米 |
≥500 |
150~500 |
<150 |
||||
|
5 |
道路工程 |
等级 |
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含交通工程设施) |
城市次干路、简单立体交叉工程(含交通工程设施) |
城市支路(含交通工程设施) |
道路工程等级标准参见《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
||
|
序号 |
建设项目 |
单 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备 注 |
|
|
6 |
桥梁工程 |
米 |
单跨≥40米、总长≥100米的桥梁 |
单跨<40米、总长<100米的桥梁 |
\ |
||
|
7 |
城市隧道工程 |
\ |
\ |
\ |
\ |
城市隧道工程均属大型项目 |
|
|
8 |
公共交通工具 |
快速公交系统(BRT) |
\ |
\ |
\ |
\ |
快速公交系统(BRT)工程均属大型项目 |
|
电车系统 |
\ |
\ |
\ |
\ |
电车系统工程含机电设备系统、轨道系统、均属大型项目 |
||
|
公共交通 专用道 |
\ |
\ |
\ |
\ |
公共交通专用道工程均属大型项目 |
||
|
公交场站 |
平方米 |
≥6000 |
<6000 |
\ |
|||
|
公交枢纽 |
\ |
\ |
\ |
\ |
公共枢纽工程均属大型项目 |
||
|
9 |
轨道交通工程 |
\ |
\ |
\ |
\ |
轨道交通工程均属大型项目 |
|
|
10 |
环境卫生工程(含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 |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含热能利用) |
\ |
\ |
\ |
\ |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均属大型项目 |
|
卫生填埋 |
吨/日 |
≥500 |
200~500 |
<200 |
|||
|
堆(制)肥 工程 |
吨/日 |
≥300 |
<300 |
\ |
|||
|
转运站 |
吨/日 |
≥400 |
150~400 |
<150 |
|||
|
危险废弃物处理 |
\ |
\ |
\ |
\ |
危险废弃物处理工程均属大型项目 |
||
|
医疗废弃物 |
吨/日 |
≥5 |
<5 |
\ |
|||
来源:山东省住建厅官网
行政部 常文杰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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